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
一、司法解释的意义1。便于广大劳动者准确理解和掌握劳动法的规定,促进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劳动法是一个新的法律范畴,我国专门调整劳动关系的劳动法颁布实施才十几年。过去,中国长期实行劳动就业由国家统一管理,国家是劳动就业的唯一主体。国家用行政手段管理和调整劳动关系,劳动者并不太在意劳动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即使出现纠纷,一般也是通过行政途径解决。2.便于各级人民法院法官准确把握司法尺度,促进司法公正。劳动关系作为一种新型的民事案件,在当事人主体地位平等、当事人意志表达自由、国家强制劳动标准等方面与普通民事关系和劳动合同有很大不同。与法官审理的其他民事案件相比,在法律适用上有很大差异,体现在劳动法的比较原则上,配套的法律法规还在制定和完善过程中。我们制定这个司法解释,解答了法官在法律适用上的一些疑惑,对于帮助他们准确把握司法尺度,促进办案公正,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1为了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下列争议,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经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争议;(三)因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统筹保险的原用人单位就养老、医疗、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的请求权发生的争议。第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定、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况予以处理: (一)属于劳动争议的,应当受理;(二)其他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应当依法受理。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定、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确实超过申请仲裁期限,又没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诉讼请求。第四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以申请仲裁主体不合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定、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经审查发现主体不合格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第五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新的裁决,纠正原仲裁裁决的错误,当事人不服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该诉讼请求与争议的劳动争议不可分割的,应当一并审理;属于独立劳动争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九条双方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先起诉的一方为原告,人民法院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一并裁决。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先受理的人民法院。第十条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以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几个单位的,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分立前发生劳动争议的一方。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担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新的用人单位可以在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争议中被列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可以将劳动者列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 * *同一侵权行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列为* * *同一被告。第十二条劳动者与发包方、承包方或者发包方与其他平等主体在承包经营过程中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承包方、发包方视为当事人。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引起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第十四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用人单位一般可以参照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比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赔偿劳动者因无效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也可以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在原条件下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为双方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第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第十八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多个劳动者的劳动争议作出仲裁裁决后,部分劳动者不服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仲裁裁决对提起诉讼的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部分未提起诉讼的劳动者具有法律效力。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十九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法第四条的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并已向劳动者公示,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第二十条用人单位辞退、开除、开除职工有错误的,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解除。人民法院对追偿劳动报酬、抚恤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可以变更赔偿数额。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或者调解书,被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的裁决书或者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 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不予执行: (一)决定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三)仲裁员仲裁案件时,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四)人民法院认定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执行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的书面决定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书面决定的次日起30日内,就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