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为中国建筑业协会,英文名为China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简称CCIA。
第二条中国建筑业协会是由全国各地区、各部门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教育科研机构、地方建筑业协会、部门建筑业协会及相关专业人员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组织。是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中国建筑业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团结建筑业各方面力量,坚持服务至上,积极反映企业诉求。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规范自身行为,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支柱产业作用。
第四条协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机关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中国建筑业协会总部设在北京。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研究和讨论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建筑企业的要求和愿望,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法规建议;
(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推进行业管理,协调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受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参与或组织制定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行业统计、信用评价、资质和职业资格审核、标准评定等工作;
(四)引导和推动建筑企业面向市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经营机制,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五)指导地方和部门建设行业协会的工作,组织经验交流,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开展检查评估,规范行业行为,表彰和奖励优质工程项目、优秀企业和优秀人才;
(六)维护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组织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济,帮助企业协调劳动关系;
(7)编辑出版期刊和年鉴,加强建筑行业网站建设,收集、分析、发布国内外政策法规、文件和行业市场信息,普及和展示建筑科技成果,组织各类专业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建筑企业和建筑工人素质;
(八)发展同外国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省民间组织的友好往来,组织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九)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成员单位委托的事项;
(十)根据需要开展其他有利于行业发展的活动。
第三章成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团体成员
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和部门建筑业组织承认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他们可以成为中国建筑协会的团体会员。
(二)单位成员
企业、事业单位、教育科研机构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等。,认可章程,自愿申请加入,经批准后可成为协会会员。
(3)个人成员
取得建筑行业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士,以及在全行业有知名度的专家、学者、劳动模范,认可本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后,他们可以成为协会的个人会员。
第九条会员应当提出入会申请,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由秘书处进行会员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a)有权投票、被选举和投票;
(二)有权要求本协会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政策建议;
(3)有权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四)优先提供协会的信息服务和书刊资料;
(五)对本协会的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
(六)有加入和退出本协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积极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及时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三)按照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四)宣传本协会的宗旨,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以实际行动扩大本协会的社会影响。
第十二条会员退出会议,应当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故不履行义务或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并拒绝缴纳会费的,视为自愿退出俱乐部,俱乐部将书面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会员严重违反本章程的,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机构和负责人设立和撤销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各地区、各部门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
(五)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表决才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任期延长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每个理事会的任期为四年。参加董事会是董事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董事在任期内连续两年无故不参加董事会的,视为自动放弃董事职务。因工作调动等原因需要更换董事的,由其所在单位另行提出董事候选人,报常务理事会确认,并由秘书处备案。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执行董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六)决定设立办事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奖惩和开除;
(八)决定副秘书长的任命;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的工作;
(十)制定协会及其分支机构的管理制度;
(十一)听取和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二)审议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董事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一至两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召开交流会的形式。
第二十一条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按三分之一理事人数的比例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执行董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执行董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适时召开或以通讯方式召开。参加行政会议是执行董事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连续两次无故不出席执行理事会的,视为自动放弃执行董事职务。因工作调动等原因需要更换执行董事的,由其所在单位另行提出执行董事人选,报常务理事会确认,并由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热心协会工作,熟悉建筑行业情况,被业界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能力;
(3)院长、副院长的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五)没有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团结群众。
第二十五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年龄的,经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秘书长是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行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相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九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领导下负责协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确定的工作事项,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提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根据各自分工,组织领导副秘书长开展日常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的资金来源是:
(一)会费;
(二)捐赠或者赞助;
(3)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或者有偿服务取得的收入;
(五)经济实体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会费标准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信息的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四条协会应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收人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协会变更任期或变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协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和程序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后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于15日内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协会完成宗旨、解散或者因分立、合并需要撤销的,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四十二条终止协会的议案,应当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应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协会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后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于2010年7月23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