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2022年上海市会计专业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市财会综合管理事务中心:
根据《上海市会计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沪财发[2065 438+08]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将2022年上海市组织会计专业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的对象
本市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者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应当参加2022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未完成信息登记的,应先完成会计人员信息登记。
会计工作具体包括:出纳;审计;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收入和费用(支出)的核算;财政成果核算(政府预算执行结果);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的编制;会计监督;会计机构会计档案的管理;其他会计工作。在单位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主管会计)和总会计师的人员,也属于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第二,继续教育的形式
会计人员可以按照《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参加任何形式的继续教育,取得相应学分。为严格落实国家和本市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相关要求,2022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原则上以网络形式进行。会计继续教育网络机构名单将通过上海市财政局网站公布。
为加强财务预算管理,深化政府会计改革,大力推动国有企业和非上市企业深入贯彻新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主管财政部门可根据需要组织本辖区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开展有针对性的面授培训。主管财政部门组织面授培训的具体要求如下:
1.汇报年度面授培训计划。组织面授培训的财政主管部门应上报2022年面授培训计划(至少包括培训对象、培训内容、授课教师、培训人数、培训时间、经费来源等。)5月31前到市局财务室备案。对于未上报的面授培训,市局将不予注册相关参训人员的继续教育。面授培训费用应通过预算安排解决,原则上不得向学生收取单项费用。
2.提交开盘信息。每期面授培训课程开始前,主管财政部门应提交开班信息(至少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地址、培训主题、师资队伍、课程安排、培训人数等。)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到市局财务室,市局财务室将对培训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提交学员信息。面授培训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主管财政部门将培训总结和实际参加培训人员信息表报送市局财务室(信息表为excel格式,字段名为:有效身份证号、姓名、完成时间、学习内容、所属财政部门、培训机构、培训机构代码、年份、通过方式、必修科目学分、专业科目学分、总学分、备注)。2022年6月5438+2月31前未提交培训总结和学员信息的,市局财务室不再受理。
三、继续教育学分及内容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每年不得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学科学分一般不低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2022年继续教育主要科目包括新发布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体系、管理会计应用指南、内部控制规范、会计信息技术、相关财务预算政策、预算绩效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税收及税收征管政策、会计人员管理和信用建设制度、反电信诈骗知识等。公共需求科目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理论、思想道德、会计职业道德、经济法律法规、宏观经济理论与政策、现代信息技术与互联网知识、语言工具、文化素养知识等。2022年继续教育科目指南详见附件,选修科目以各培训机构公布的课程清单为准。
第四,时间安排
2022年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报名和学习原则上应在3月1至2月1完成。
会计人员在完成继续教育并通过测试后,可在15个工作日后登录上海市财政局网站查询其继续教育记录。
动词 (verb的缩写)收费管理
会计继续教育网络机构应当公开收费标准,不得乱收费,不得搭售其他任何课程和商品。
不及物动词工作要求
(一)做好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跨省转移工作。
主管财政部门要按照《关于本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财会[2065 438+09]20号)的要求,充分利用组织2022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契机,及时准确做好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跨省转岗工作,确保会计人员能够及时参加2022年继续教育。
(二)及时准确登记继续教育事项。
各主管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实施办法》要求办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注册,督促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及时反馈已考完试学员的相关信息并进行严格审核,确保考试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继续教育注册。
(三)加强对继续教育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主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继续教育机构实施措施前、中、后的全过程综合监管,做好教学质量和服务质量的综合评估;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政策的宣传,督促各单位重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切实保障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益。
附:2022年上海市会计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学科指南
上海市财政局
2022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