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有哪些六禁三严?

法律解析:煤矿六禁三严是指:不违章爆破和动火,不非法转包井下工程,不使用淘汰的设备和工艺,不因重大灾害管理不到位组织生产,不超强度超强度组织生产,不经批准组织生产施工,严格管理安全监控设施设备,严格领导井下和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执行监管监察指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矿产资源的保护。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批准、登记;但是,依法申请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生产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