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办NPC代表建议和CPPCC提案的规定(2018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单位依法承办全国人大代表和CPPCC代表建议,加强与全国人大代表、CPPCC委员和人民群众的联系,促进经济社会事业科学发展 根据《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大代表建议,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时,按照规定程序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提出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

本规定所称的CPPCC提案,是指CPPCC各级参加单位和委员按规定程序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第三条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单位承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和CPPCC提案,应当遵守本规定。第四条承办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CPPCC提案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单位的法定职责,必须认真、按程序办理。第五条办理NPC代表建议和CPPCC提案应当遵循依法办理、实事求是、以人为本、注重实效的原则,实现承办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NPC代表建议和CPPCC提案承办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督促检查,建立健全承办工作网络,完善承办工作规章制度,加强承办工作队伍建设,协调承办工作。第二章承办工作机构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及其所属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承办工作负总责,确定一名负责人具体负责承办NPC代表建议和CPPCC提案工作。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及其所属部门和单位负责本级政府、部门和单位承办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CPPCC提案工作的归口管理。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机构,配备相应人员。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确定专职人员,负责承办代表建议和CPPCC提案的具体工作。第九条承办人大代表和CPPCC代表建议的工作人员应当熟悉业务,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承办质量。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承办NPC代表建议和CPPCC提案工作:

(一)制定NPC代表建议和CPPCC提案工作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组织下级部门、单位和下级政府,承办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和CPPCC交办的NPC代表建议和CPPCC提案;

(三)负责协调NPC代表建议和CPPCC提案承办中出现的问题;

(四)走访提出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CPPCC提案的全国人大代表、参加单位和CPPCC委员;

(五)指导、督促、检查和评估下级部门、单位和下级政府承办NPC代表建议和CPPCC提案的工作;

(六)组织开展NPC代表建议和CPPCC提案的经验交流活动,培训承办人员,反馈承办信息,宣传承办工作成果,依法宣传承办工作;

(七)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NPC代表建议工作情况,向本级人大常委会通报CPPCC CPPCC代表建议工作情况。第三章承办工作程序第一节投递第十一条全国人大、国务院、政协向省人民政府提交的全国人大代表、CPPCC代表建议,由省政府办公厅投递到省辖市、区县(市)和省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第十二条本省各级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交办的事项,由政府办公厅(室)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下级政府交办。

CPPCC提案指定的工作应按照CPPCC规定的程序进行。第十三条NPC人大代表交办的建议,应当自收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作业的,最迟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第十四条人大代表建议和CPPCC建议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参与办理的,交办部门应当确定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全国人大和CPPCC要求承办单位参考NPC代表建议和CPPCC提案的,由交办部门确定参考单位。第十五条承办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六个工作日内向交办部门说明情况,并根据交办部门的意见及时退回交办部门,以便进一步交办或者增减交办单位。第二节承办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单位,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负责办理上级政府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CPPCC分别交办的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CPPCC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