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训练协议和比赛协议?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为其提供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限。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未完成部分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劳动者在服务期内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报酬。
该条规定的特殊培训服务期的分析是新的立法内容,其基本内容与《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企业职工培训规定》、劳动部发[1995]223号文件违反《劳动法》第四条、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依据的批复》相同。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在专项培训经费用于劳动者专业培训的情况下,才约定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不超过未完成部分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对用人单位来说一句话,这其实相当于免费培训和无息贷款。我个人认为培训费用应该包括同期同类贷款的利息损失。还有一个限制是,培训本身必须有实际的货币支出。这是很清楚的。如果你是带徒弟,或者和你合作让他掌握一些技能,这是不允许的。这在过去是不允许的,新法也是不允许的。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
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文章分析了该条规定的保密和竞业限制问题,我国《公司法》已经明确规定了任职期间的竞业禁止(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为自己或者他人从事与所任职公司相类似的业务;(六)接受他人的委托,将与本公司的交易视为己有;(七)擅自泄露公司秘密;(八)其他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公司法主要针对高管的竞业禁止条款,但对普通劳动者仍受劳动法律法规的限制。《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1997年7月2日,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其科技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业务中可能知悉技术秘密的人员或者与业务有关的人员签订技术保密协议。保密协议可以作为与劳动聘用合同订立的合同,也可以作为约定知识产权归属的合同,或者单独订立的合同。”劳动部1996《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可以约定,掌握经营信息和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后一定期限(不超过三年)内,不得受聘于与原单位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并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也不得自行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同时,《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也规定了竞业禁止的相关内容。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了竞业限制的补偿标准、起始时间和形式。补偿形式是双方在劳动合同解除后按月补偿,但不明确一次性补偿或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是否可行。可惜没有规定竞业限制的补偿标准,有的地方法规有规定。比如江苏有不低于工资三分之一的标准,重庆的劳动合同条例没有规定。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区域和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者从事同类业务,或者自主创业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者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不得超过两年。
本文分析了该条规定的保密和竞业限制问题,确定了竞业限制条款的适用范围和竞业限制期限。
1996 65438+10月31《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与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有关保守商业秘密事项的,可以在劳动合同解除前或者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不超过6个月)内,约定调整工作岗位和变更劳动合同中的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以约定,掌握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一定期限(不超过三年)内,不得受聘于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并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也不得与原单位自行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
时限明确为不超过两年。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本文对劳动合同中违约金的规定进行分析是非常重要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约定违约金,严格限于两种情况,即违反培训服务期和保密竞业限制约定的两种情况。这意味着,在其他违约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或者以赔偿金、违约金、违约责任等其他名义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在发生实际损失的情况下,我们仍然主张实际赔偿,有效克服了用人单位掌握合同范本中制定的“霸王条款”的现状。
《劳动合同法》并未禁止约定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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