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销售、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应急处置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电梯,包括客梯、货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本条例适用于自用电梯或者单户公用电梯。第三条电梯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权责明确、综合管理、便捷高效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公安、商务、教育、交通、卫生、文化、广播电视、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开发园区、景区管委会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协调处理电梯使用中发生的矛盾纠纷。第六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增强公众安全意识。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电梯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幼儿园的安全教育,倡导文明使用电梯。

新闻媒体应当对电梯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进行公益性宣传,对违反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七条电梯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加强行业信息分析研究,收集发布电梯重要零部件参考价格、维保服务标准等信息;组织电梯安全培训和咨询,参与电梯应急救援活动,提高行业服务和安全管理水平。第八条鼓励电梯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单独或共同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提高事故赔偿能力。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制定政策、试点示范、宣传推广等方式,重点推进公众聚集场所电梯和使用年限在十年以上的住宅电梯的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鼓励住宅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电梯费用的项目和收取方式。业主缴纳的电梯费用包含保险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并公示相关信息。第二章生产第九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质量安全负责,保证安全性能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建立电梯整机、主要零部件验收和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不得通过设置密码或者远程控制等方式影响电梯正常运行。

对电梯进行改造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检验和调试,出具质量合格证明,更换电梯产品铭牌,并对改造后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第十条电梯机房、井道、底坑、层站等建设工程的设计和施工,电梯的选择和配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保障应急救援、消防和无障碍通行的需要。第十一条公众聚集场所和居民住宅新安装的电梯应当配备符合规定标准的视频监控设施、移动通信设施、自动救援运行装置等配套设施。

鼓励载客电梯配备远程监控装置,并提供符合相关标准的数据接口。鼓励电梯用户和维保单位建立电梯远程监控系统,对电梯运行实施远程监控。

本条例施行前已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和住宅电梯未安装视频监控设施的,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一年内安装并投入使用。第十二条电梯改造、维修和保养单位应当明确施工更换部件的保修期,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应当依法免费维修或者更换。

电梯用户购买的电梯零部件的质量和安全性能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

禁止使用报废的电梯零部件进行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保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