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第一条为了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充分发挥各级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科协)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科学技术协会是科学技术工作者(以下简称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我国科学技术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第三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宪法、法律、法规为活动准则,坚持民主组织原则,依照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独立开展工作,管理内部事务。第四条市和区、县级市科学技术协会由所属学会、协会、研究所、企事业单位协会和下一级协会组成。第五条市、区县科协办公室的设立和科协及其所属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第六条科学技术协会应当团结和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协助落实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政策,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提供服务。第七条科学技术协会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科学技术协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并根据司法机关的要求,对相关案件的审理提供咨询意见,推荐人民陪审员和鉴定人。第八条科学技术应当支持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理流动,发挥他们的专长,更新和丰富他们的科学技术知识。第九条科学技术协会可以帮助科学技术工作者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荐发明创造和重大科技成果,申请科研项目和所需经费。第十条科学技术协会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开展下列活动:

(一)参与科技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参与地方事务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

(二)开展国内外民间学术交流与合作,发展与国外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来。

(三)开展科学论证、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接受科技项目评估和科技成果鉴定任务。

(四)其他相关的科技活动。第十一条科学技术协会应当组织日常性、群众性和社会性的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传播科学思想、科学知识、科学方法和科学信息,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第十二条科学技术协会应当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科学技术工作者的专业技术水平。第十三条科学技术协会应当弘扬尊重科学、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表彰和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发现和推荐科学技术人才。第十四条科学技术协会应当兴办符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事业,可以成立科技经济实体,开展有偿科技服务活动,设立相关发展基金。第十五条科学技术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本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和补助;

(2)政府部门的资助;

(三)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四)会员缴纳的会费;

(五)其他合法收入。第十六条市、区、县级市科学技术协会的行政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第十七条科协的经费和收入主要用于科协的事业发展和业务活动,不得挪作他用。第十八条国家拨给科协的财产、经费和房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者任意调拨。

科协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及其资产不得随意改变。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科协的作用,支持和指导科协开展工作和活动,并提供经费、设施、活动场地等必要条件;支持科技工作者依法参与各项科技活动,在制定科技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确定重大科技项目或者与科技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时,充分听取科技工作者的意见。第二十条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学会、协会、研究会及其所属协会开展工作和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并保持其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第二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贪污或者挪用、克扣、截留科协经费的;

(二)侵占或者任意调拨科协的合法财产;

(三)科协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侵犯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1998年3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