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培训费报销规定
一、培训费用的范围:
1.教师费用是指聘请教师授课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教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2.住宿费是指学员和工作人员培训期间租用房间的费用。
3.餐费是指学员和工作人员培训过程中发生的餐费。
4.培训场地费是指租用会议室或教室进行培训。
5.培训材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材料和办公用品费用。
6.交通费用是指为培训以及与培训相关的检查和调查所需的人员运送而发生的交通费用。
7.其他费用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及其他与培训相关的费用。
8.参加异地培训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用,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单位报销。
二、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1.一类培训是指以省部级及相应人员为主的培训项目。
2.二类培训是指以局级人员为主的培训项目。
3、三类培训是指参加人员主要是本级或以下人员的培训项目。
三、教师培训费在综合定额标准中单独核算。
1.讲课费(税后)按以下标准执行:副高级技术专业人员每课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专业人员每课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和全国著名专家每课时最高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课时计算,每半天最多4个课时。其他人员的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多节课同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2.授课人员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和伙食费按照本办法的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主办单位承担。
3、培训工作确需邀请异地(含海外)教师,旅途时间较长,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书面同意,讲课费可适当增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