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的监督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通报批评,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成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小组的;

(二)一年内未制定临床用血计划或未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的;

(三)未建立血液发放和输血检查制度的;

(四)未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的;

(五)未建立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献血知识培训制度的;

(六)未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和公示制度的;

(七)将经济收入作为输血科或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

(八)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临床用血管理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