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市政府船员培训管理条例(2017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员培训管理,保证船员培训质量,提高船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船员培训的人员。第三条船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依法开展船员培训业务,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船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员培训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船员培训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船员培训的监督管理。第五条交通运输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确定船员培训的具体项目,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并向社会公布。第六条航运公司和相关机构应当为船员参加船员培训提供便利,组织船员船上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第二章船员培训的种类和项目第七条船员培训按照培训内容分为三类:基本安全培训、适任培训和特殊培训。

根据培训对象,船员培训分为海船船员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培训两大类。第八条船员基本安全培训是指船员在上船任职前接受的个人生存技能、消防、基本急救、人身安全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培训,包括以下培训项目:

(a)海员的基本安全;

(二)内河船舶船员的基本安全。第九条船员适任培训是指在取得适任证书前,对船员进行适应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包括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和船员专业技能适任培训。

船员适任培训分为船员适任培训和内河船员适任培训。其中,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包括以下培训项目:

(1)船长;

(2)总工程师;

(3)大副;

(4)大管轮;

(5)三名代表;

(6)三管轮;

(7)电子电气人员;

(8)值班机械师;

(九)值班船员;

(10)电子技术人员;

(11)全球海难和安全系统(GMDSS)的运营者;

(12)飞行员;

(十三)非自航船舶的船员;

(14)船员的假发;

(十五)游艇经营者;

(16)摩托艇驾驶员。

内河船舶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包括以下培训项目:

(1)驾驶岗位;

(2)轮机工程岗位。

海员专业技能适任培训仅针对海员,包括以下培训项目:

(a)精通救生艇筏及救援艇;

(2)精通快速救助艇;

(3)先进的消防技术;

(4)精通急救;

(5)船上医疗;

(6)安全意识;

(七)具有指定的安全职责的船员;

(8)船舶保安员。第十条特殊培训是指对在危险品船、客船、大型船舶等特种船舶上工作的船员的培训,分为海船特殊培训和内河船特殊培训。其中,海员专项培训包括以下培训项目:

(1)油轮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础培训;

(2)油轮货物操作高级培训;

(3)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

(4)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础培训;

(5)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

(六)客船船员的特殊培训;

(七)大型船舶专项培训;

(八)高速船船员专项培训;

(九)散装装载固体危险有害物质作业的专项培训;

(十)船舶装载、包装危险有害物质作业的专项培训;

(十一)对使用气体或其他低闪点燃料的船舶船员的基本培训;

(12)对使用气体或其他低闪点燃料的船员进行高级培训;

(十三)极地水域船舶操作人员基础培训;

(十四)极地水域船舶操作人员高级培训;

(十五)水上飞机飞行员专项训练。

内河船舶船员专项培训包括以下培训项目:

(一)油轮;

(二)散装化学品船;

(三)液化气体运输船;

(四)客船;

(五)高速船舶;

(六)滚装船;

(七)运输包装危险货物的船舶;

(八)液化气体燃料动力装置船;

(9)水上飞机飞行员的特殊训练。第三章船员培训许可第十一条船员培训实行许可制度。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针对不同的船员培训项目申请并取得特定的船员培训许可后,方可开展相应的船员培训业务。

前款所称培训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除培训本单位所属公务船船员外,任何国家机关和船员培训考核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船员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