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注意事项有哪些?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保障公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是指下列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和放映场所;
(二)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馆;
(四)娱乐、游乐场所;
(五)保龄球馆、轮滑场、桑拿浴室等经营性健身休闲场所。
第三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中确定一名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依照消防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负责检查落实本单位的防火措施,制定和演练灭火预案,管理建筑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电源和火源。
公共娱乐场所的产权人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生租赁或者承包关系后,经营者应当对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责。
第四条公共娱乐场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改变内部装修的,其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消防技术标准。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改变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建设或者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将消防设计图纸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条公众聚集的赌场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须符合消防安全条件,依法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出具《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第七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物内;经批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符合特定的消防安全要求。
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在古代文物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得毗邻重要仓库或者危险品仓库;居民住宅楼内不得改建公共娱乐场所。
公共娱乐场所毗邻或者依附于其他建筑物时,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商住楼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和住宅楼的安全出口应分开设置。
第八条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建筑内部装修消防管理的规定。
第九条公共娱乐场所安全出口的数量、疏散宽度和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出口处不应设置门和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不得使用卷帘门、旋转门、吊门和侧滑门,门口不得设置窗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赌场经营时,必须保证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无阻,严禁锁闭或堵塞安全出口。
第十条紧急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设在距地面一米以下的门顶、疏散通道和墙角处。走道上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米。
第十一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配备消防应急照明,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
第十二条公共娱乐场所必须加强电气消防安全管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不超负荷用电,不擅自接临时电线。
第十三条在地下建筑内设立公共娱乐场所,除符合本规定其他条款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只准设在地下室;
(2)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安全出口、楼梯和走道的宽度应符合相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3)设置机械防排烟设施;
(4)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五)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
第十四条
公共娱乐场所禁止携带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五条严禁在公共娱乐场所进行设备维修、焊接、喷漆等施工和维修作业。
第十六条演出或者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禁止吸烟和明火照明。
第十七条公共* * *赌场营业,不得超过额定人数。
第十八条卡拉ok厅及其包房应当设置声音或者视频报警装置,保证卡拉ok厅的画面和声音在火灾初期消除,并广播火灾警报,引导人员安全疏散。
第十九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疏散预案。营业期间和营业结束后,应指定专人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全体员工应当熟悉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报告火灾,使用消防器材,组织疏散。新员工上岗前必须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一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建筑灭火器设计规范》配备消防器材,并设置报警电话,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地方消防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1月26日公安部发布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