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监督规范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竞争有序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构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招标投标在公共资源市场配置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6号)和《省源头预防腐败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推进“十个全覆盖”深化源头工作安排和责任分工的意见》(鄂办发[2010]11号)
第二条省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班,客观评估省、市、县三级招标投标综合监管工作,推进综合监管规范化建设,尽快实现全省综合监管机构、交易平台、管理系统、评标专家库、行业自律组织“五统一”全覆盖。
第三条本办法的考核内容纳入市(州)、县招标管理办公室的考核范围。该办法采用百分制进行量化评价,评价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75-89分)、合格(60-74分)、不合格(59分以下)四个等级,评价结果将予以通报。
第二章综合监管机构建设
第四条综合监管机构建设标准。
2011年底前,全省各市(州)县成立独立的政府直属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具有行政机关或全额拨款公共管理事业单位的机构性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市场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主要工作内容和标准。
(一)宣传和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招标投标管理制度。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本单位系统外人员集中宣讲(含培训)招标投标政策法规,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或本系统干部职工学习讨论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实际转发上级管理制度或介绍招标投标管理制度,认真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各项管理制度。
(二)监督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交易活动。
监督管理过程完整科学,过程监督痕迹清晰有据。
(三)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招标投标执法检查,受理投诉和举报,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组织执法检查,及时协调处理投诉举报,依法依规查处案件。投诉举报处理率不低于95%,违法记录公布率和上传率均为100%。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的统计分析。按规定完成招标统计的网上申报。
第三章交易平台建设
第六条交易平台建设标准。
(1)制度建设。2011省市县三级综合招投标中心(公共* * *资源交易中心)均按规划布局建设。该中心是政府设立的事业单位,为公开招标(公共资源交易)提供专项服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硬件设施。交易平台应设有办公区、接待区(含服务窗口)、开标大厅、评标室、电子评标室、电子监控室(可实时监控音视频)、档案室、信息发布平台等。场地总面积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第七条主要工作内容和标准。
(一)进场交易的范围。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使用权出让项目、特许经营权、物业管理等公共资源项目。2011年度,法定要求项目的中标率和进场成交率达到100%。
(2)交易管理。事务管理流程依法设置,管理环节由节点控制;交易主体资质符合要求;交易过程的痕迹清晰,有据可查;程序简单,方便当事人操作。
(3)文件审查。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确保项目符合入市条件,证件齐全、合法规范、文件齐全。
(4)信息发布。严格按照规定发布招标信息,确保发送的信息及时、准确、真实。
(5)专家库管理和专家抽取。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理专家库和抽取专家,从时间、数量、回避条件、保密措施等方面规范专家抽取行为。
(六)评标现场管理。严格按照法律和中央管理规定组织开标和评标。确保流程合法、规范、有序,现场视听资料齐全。
(七)评标结果的公示。所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经招标人确认后,应当在信息发布平台上公示。
(8)档案管理。档案内容完整(含电子档案),管理规范,便于查询。
(9)投标保证金的退还。设立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统一收取和退还所有进场项目的投标保证金。
(10)收费。执行国家和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四章管理体系建设
第八条基本要求。
(一)招标投标管理制度的制定应以《招标投标法》的立法宗旨为基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招标管理制度的制定应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率的原则,不得超越管理权限。
(三)制定程序应当包括:充分的市场调研、公开征求意见、集体讨论、合法性审查、公开发布、规范性文件备案和定期清理。
(四)招标监督管理部门要在招标管理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规划和协调下,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制定和出台管理制度,避免出现管理标准不一致、行业垄断和行业保护条款。
第九条主要工作内容和标准。
(1)完善制度体系。省、市、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地招投标管理制度,为招投标市场的管理和规范提供支撑。
(2)制定管理制度。制定主体、内容、程序合法合规,管理尺度一致,市场管理方式创新应符合实际,不与上位法冲突。
第五章评标专家库建设
第十条评标专家库建设标准。
(一)建立统一的综合评标专家库。2011实现省级评标专家库资源共享,逐步实现省级专家库网络化运行。
(二)评标专家库中专家的数量和条件符合国家规定。2010市(州)评标专家子库数量达到500个以上。
(三)评标专家库和子库由计算机随机抽取,语音自动通知,结果打印在密封纸上。
(四)专业分类科学合理,能满足日常工作需要。
第十一条评标专家库管理标准。
(1)入库专家经过严格筛选,条件符合要求。
(二)仓储专家实行动态管理。
(三)仓储专家实行定期培训。
(四)建立评标专家评审机制,实行定期评审。
(五)颁发评标专家聘书,出示专家证书。
第十二条评标专家库的使用标准。
(1)自2011年度起,县(市)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原则上从市(州)评标专家区域子库中或省级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二)严格执行评标专家回避的有关规定。
(三)对评标专家的信息严格保密。
(四)评标专家的人数和专业符合规定。
(5)抽取评标专家时,监督人员在场。
(六)评标现场对评标专家有严格的认定程序。
第六章行业自律组织建设
第十三条组织建设标准。省招标投标协会是全省统一的招标投标行业自律组织。省招标投标协会接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指导,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办理相关事宜。各市州可根据需要成立招标投标行业协会,在本级招标投标综合监督机构的指导下组织行业自律活动。
第十四条主要工作内容和标准。
(一)组织调查研究活动。根据政府部门的工作需要,根据工作安排,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招标市场调查,宣传招标投标政策法规,反映招标投标各方的诉求。
(二)组织学习交流活动。组织成员单位开展省内外、国内外的学习和经验交流活动,不断提高成员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理论和业务素质以及依法参与投标活动的水平。
(三)组织培训教育活动。受政府部门委托,开展招标政策法规和专项商务标准的培训教育,开展投标人专业水平考前辅导培训,开展评标专家培训。
(四)组织行业自律活动。组织会员单位签订《行业自律公约》和《诚信承诺书》,适时开展以行业自律为主题的相关活动。建立招标管理办公室、综合招标中心和招标代理机构腐败风险预警和预防体系。
(五)各级综合招标中心应积极加入省招标协会。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117月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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