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机动车道路交通管理办法

农用车统一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查验上市生产企业及其农用车产品的合法来源证明和产品合格证,并在车辆检验合格后办理发放号牌手续。农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的依据是《农用运输车安全标准》。凡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农用车,一律不发号牌,不准上路行驶。四轮农用车驾驶员的培训、考核和驾驶规定,按照大型转向轮拖拉机的有关规定执行;三轮农用车驾驶员的培训考核(手持两轮农用车在田间驾驶可参照摩托车田间驾驶图考核)和准驾车型的规定,按照小型转向轮式拖拉机的有关规定执行。机动车驾驶证按照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证件的规定进行签注,即四轮农用车为“G”,三轮农用车为“L”。农用车不允许拖挂车或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在其他道路行驶时,行驶路线和时间由各地因地制宜确定。基于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偏远地区交通不便,以及群众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能否允许农用车乘坐,由各地自行决定。允许他们乘坐的地方,要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严格管理。

法律依据:

关于机动车辆强制报废的标准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根据机动车用途、安全技术和排放检测情况,对符合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第三条商务、公安、环保、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