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区别

法律分析:1,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

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会转让,也可能不会转让。满足下列一项或多项标准的,应当确认为融资租赁:

1)租赁期届满,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承租人拥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且行使该选择权时预计购买价格将远低于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此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在租赁开始日行使该选择权。

3)即使不转移资产所有权,租赁期限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通常大部分解释为等于或大于75%)。

4)承租人最低租赁付款额在租赁开始日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承租人最低租赁付款额在租赁开始日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几乎相当于被一般解释为等于或大于90%)。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无较大改动,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经营租赁是指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六条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付款期限、方式和货币、租赁期限届满时租赁物的所有权。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百三十七条当事人以虚拟租赁物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第七百三十八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的,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三十九条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买受人与收取标的物有关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