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2017修订)
本办法所称电梯,包括载人(载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具体范围根据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确定。
本办法适用于自用电梯或者单户公用电梯。第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井道、机房等在建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电梯日常安全运行管理职责的指导和监督。
通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梯井道通信信号覆盖的监管。
安全生产监管、财政、规划、公安、信息、市场监管、教育、卫生、招投标监管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鼓励特种设备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参与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提供电梯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咨询等服务,开展行业信息分析研究,参与相关标准制定、信用评价,推进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应当采用物联网等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提高电梯的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第六条本市实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投保电梯安全综合保险,运用保险机制创新电梯安全管理方式。第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电梯安全乘坐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引导公众正确使用电梯。
幼儿园、学校应当将电梯安全知识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培养幼儿和学生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习惯。
监护人应当对被监护人安全、文明使用电梯履行监护义务。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公益宣传,对违反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涉及电梯安全的违法行为。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投诉和举报应当及时核实,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处理和答复;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告知当事人在3日内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和举报。第二章施工第九条电梯井道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适应建筑结构和使用要求。
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对电梯井道工程设计没有规定,或者对电梯使用环境、条件和实际运行状况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协调,进行风险评估,确定电梯井道设计方案。
建设单位和通信运营企业应当保证电梯井的通信信号覆盖。第十条建设单位在设置电梯时,应当综合考虑急救、消防、无障碍通行、地坑防漏防潮、机房降温等要求,充分评估拟安装电梯的使用频率、使用场所等因素,选择由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电梯。
车站、机场、客运码头等公共交通场所使用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为公共交通型。
电梯设置不符合相关强制性规范和标准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证明。
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既有多层住宅安装电梯。第十一条本市新建公众聚集场所的政府投资项目,电梯应当安装对重缓冲距离调节装置,并在机房安装空调进行降温。
鼓励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或者政府投资的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按照前款规定新建和改造电梯和机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