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必读|青岛新阳光心理学ABA实践课程第十一节:与惩罚相关的概念

惩罚原则是行为科学领域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研究课题,但它不是我们研究的内容,原因有三。

第一,对于一个焦点行为,如果有其他方式或措施可以达到同样的效果和目的,那么就不需要采取惩罚性措施;在应用行为分析领域,有很多非惩罚性的措施可以尝试,无论是减少还是增加某个焦点行为。

其次,与强化理论相比,惩罚理论本身的定义及其作为相对于强化的基本行为原则的地位仍有争议。有人认为它是与强化相对的基本行为原则,也有人认为它只是负强化理论的衍生物,行为之所以被抑制,来自于行为负强化抵抗被惩罚行为的结果。

第三,虽然惩罚通常是抑制某种行为发生频率(或行为反应)的措施,但在某些情况下,它甚至可能成为维持某种行为的强化因素。比如,针对孩子的某个特定问题行为,家长有时会给出惩罚措施,有时则不会。这在一定程度上相当于变相模拟了间歇性强化(按可变比例)的程序(如果不给予惩罚也算是变相强化),问题行为不但不会减少,反而会长期维持,甚至有局部增加的可能。

关于惩罚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惩罚是某种行为之后的事件,会降低该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另一种认为惩罚是基于某种行为呈现负强化或撤回正强化的过程。两者各有利弊,但都不能完全解释惩罚的原理。

前者的主要问题是无法解释概括过程中出现的概括不足或概括缺陷的现象。后者显然是由负强化原理衍生出来的概念,避免了在行为科学中加入一个叫做惩罚的新概念。然而,后一种惩罚概念意味着,任何用于惩罚条件和机会的刺激首先应该是已经被证明是负强化的刺激,这与事实并不一一对应。

需要注意的是,行为科学领域中的刺激概念,无论是专业语义还是一般语义,都有很大的模糊性。

首先,在行为科学领域,刺激是指所有事件(事物、事物、人以及事物、事物与人之间的关系或关联)。因此,焦点行为的前后,包括焦点行为本身,都可以看作是一种刺激。因此,刺激既可以作为焦点行为的前提背景,也可以作为焦点行为本身,还可以作为行为发生后的强化或惩罚(这里为了便于理解,认可惩罚的概念)。但也有学者为了区分围绕焦点行为的顺序性环境事件,将焦点行为之前的因素统称为刺激,将焦点行为统称为行为反应,将后续事件统称为强化或惩罚,缩小了刺激的概念。

其次,在反应条件作用中,经常使用传统的公式S=f(R)来反映行为是刺激的直接结果,是由刺激直接触发的。一般反射行为(生理或病理、自主神经系统或情绪)是由内外环境直接触发的,不受主观意志控制。

第三,一般语义刺激通常与负面或恶性生活事件有关。说一个人受到了刺激,可能意味着他受到了打击、批评、挫折、遭受了不好的待遇等等。或者刺激性、刺激性、启发性的,比如“别刺激他”、“惊心动魄”等等。

就拿惩罚的第一个定义来说,惩罚是降低某种行为发生可能性的措施,是某种行为发生后发生的事件,使得该行为再次出现的可能性下降。

如果事件的特点是给予一种额外的刺激,如体罚、责骂、电击等,则称之为积极惩罚;如果事件表明一个原本属于行为者的刺激被收回或剥夺,则称之为消极惩罚。根据被撤销或剥夺的事件是暂时的还是永久的,消极惩罚有两种形式:永久损失和暂时损失。前者如违章罚款,被罚款的钱(原本属于自己的钢筋)不再属于自己;后者是暂时丧失某些特权(优先权)(比如剥夺他/她举手的机会或者出去购物的机会)。

厌恶控制策略:通过提供不喜欢或厌恶的刺激来改变行为可能性的策略,无论是在行为之前还是之后。如果对刺激的厌恶出现在行为之前,但对刺激的厌恶在行为出现之后消失或退缩,则a行为的可能性增加,这就是我们前面介绍的负强化原理;如果厌恶刺激出现在一个行为之后,那么这个行为的可能性就降低了,这就是本节提到的积极惩罚的例子。

因此,一般来说,厌恶控制策略改变人的行为的可能性是通过负强化或正惩罚技术来实现的。

由于惩罚作为基本原则的可疑地位和积极惩罚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在行为矫正领域,不再建议采取惩罚措施来改变或减少问题行为。只有一种相对温和的负面惩罚措施——罚时,至今仍有一席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