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的办学条件
民办培训机构的办学许可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应当是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个人;
2.启动资金:来源稳定,注册资金一般不低于20万,不含风险投资。具体金额主要依据地方法规;
3.自由办学场所:能满足教学需要,相对稳定。学校建筑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不允许民用住宅(部分地区商住用房不符合要求)。教学面积不低于80%,房屋产权清晰;需要注意的是,投标前一定要咨询相关部门的具体要求。比如深圳的校舍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
4、租赁校舍,租赁期限不少于3年,适合办学,无安全隐患;
5.校长有年龄限制(具体年龄主要依据当地法律法规),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
6.专职教师不少于3人,专职行政人员2人以上,合格财务人员2人以上(以上不能代表所有地区,具体可咨询当地教育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利用非国家财政性资金举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然而,不得建立开展军事、警察、政治和其他特殊教育的私立学校。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所称国家财政资金,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资金。
第十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或者挪用办学经费。
举办者可以依法集资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所筹资金应当主要用于办学,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不得以赞助费的名义或变相向学生及其家长收取与入学相关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