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退休职工丧葬费支付标准2017
上海丧葬费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总额为六个月。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或者承担丧葬义务的人有权要求支付丧葬费。过去仅限于死者家属为安葬死者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很多省市的丧葬赔偿标准都是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暂行规定》的原则和交通事故的规定办理的,以死者生前六个月的全部收入为限。3000-4000元左右。一般包括尸体运输费和火化费。购买骨灰盒、第一期骨灰存放费、聘用人员支付的劳务费、必要的交通费等合理费用。
但超过上述标准,经法院审查确有必要的,可以按照丧葬费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有关部门限期处理的丧葬决定所产生的费用,不予补偿。
根据司法解释,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六个月的总额计算。这个标准最简洁方便。
丧葬费是指职工因工死亡或因工致残、辞职时用于丧葬事宜的一次性费用。由原工作单位支付。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保险规定,金额一般为企业全部职工三个月的平均工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不论工作人员级别高低,与丧葬有关的费用均按规定数额一次性支付,由家属掌握包干使用。
第三十七条职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为统筹地区上年度6个月职工月平均工资;残疾职工在带薪停职期间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残疾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待遇。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