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服务改革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65 438+06]36号)附件3的规定:“1。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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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中等学校和小学(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和培训班取得的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

全部归学校,也就是说举办进修班、培训班获得的收入全部进入学校统一账户,纳入预算,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学校对相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和发放。

举办进修班、培训班的收入进入学校下属部门开设的账户的,不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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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执行,但有规定时限的项目和第五项政策除外。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前已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营业税优惠的,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相关增值税优惠。"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特别说明外,自2016年5月65438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