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

学习系统

为不断提高税务代理从业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培养一批适应税务代理发展的高素质人才,特制定以下学习制度:

一,

正规学校教育

1,事务所鼓励员工参加学历教育。

2.参加学历教育的员工原则上要求在业余时间兼职。想学习的员工要选择相应的专业,由我提出申请,报院领导批准。面授辅导、考前复习、考试时间和工作时间有冲突的,要办理请假手续,先用节假日冲抵,超出部分按事假处理。学习费用一般都是员工自己出。毕业后由事务所给予一次性奖励或凭毕业证报销相关费用,奖励标准由事务所根据自身经济情况确定。

3.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送员工到大专院校深造,支付基本工资,报销相关学习费用。如果员工要求全日制学习,经其领导批准,他/她将被停薪留职,费用自理。

4.员工未经领导同意申请或参加业余学历教育,因事假占用工作时间,学习费用自理。

第二,

资格和职称考试

1、

本所鼓励符合报名条件的员工参加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等相关专业职称的资格考试。

2、职业资格、职称考试和考前辅导培训时间做出勤快处理,考前给予一定的复习时间。

3.凡考核合格者,报销报名费、考试费、差旅费、住宿费,事务所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第三,

后续教育和培训

事务所应认真执行《注册税务师后续教育培训暂行办法》,分期安排注册税务师,相关费用应予报销。注册税务师回到所后,要向所领导汇报学习收获,并对所内员工进行指导。

第四,

政治和专业学习

1、

学习时间。你每个月要学习政商不少于1天。

2、

学习内容。政治上主要学习中央、省、市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在业务方面,主要学习税收法律法规政策、财务管理、会计及相关法律知识。

3、

学习方法。平时利用业余时间分散学习,学习日组织集中学习,采取传达文件、听课、联系实际讨论等方法。

4、

组织考试。考核结果可以作为员工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5、

学习要求。一般来说,学习日不安排业务工作,全体员工积极参与,集中思想,集中精力,认真学习,认真思考,结合实际认真学习讨论。

主任办公会议制度

为了提高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正确性,从行业的实际情况出发,建立主任办公会议制度。

一.与会者

领导和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

第二,

会议内容

1.研究和执行股东会(合伙人)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和决议;

2.汇报和交流日常行政管理和业务发展进度,安排和部署业务工作计划;

3、研究提出员工薪酬福利方案;

4、研究提出对员工的奖惩意见;

5.研究解决实践过程中出现或遇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协调解决内外各种矛盾;

6.研究决定业务发展规划和实施办法;

7.其他重要问题。

第三,

程序原则及其他

1.会议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主持人根据多数与会人员的意见对相关事项进行集中决策。

2、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由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其他人)主持,特殊情况立即召集。

3.会议应有专人记录备查。

税务代理从业人员文明服务用语及服务禁忌

一、文明服务用语:

请1;

2.你好,请坐;

3.请稍等片刻;

4.请多指教;

5.不好意思;

6.请;

7.谢谢大家;

8、没关系;

9.再见,欢迎下次;

10,有什么事吗?

11,抱歉让你久等了;

12,不好意思麻烦你跑几趟;

13,您的XX项有误,请重新填写,谢谢;

14,对不起,电脑出故障了,请稍等;

15,非常抱歉,因为XX原因,您所请求的暂时无法解决,请见谅;

16,不好意思,你要做的事情需要补充XX信息。请补上。谢谢你的合作。

二、服务禁忌:

1,不知道;

2.我不知道;

3.不归我负责;

4.我没告诉你吗?为什么这么问?

5.你没看见我正忙着吗?

6、急什么,等着;

7、电脑故障,无法处理;

8.我解决不了;

9、不在这里,去那里;

10,谁叫你明天回来这么晚;

11,怎么这么晚,大家都下班了;

12,有问题找领导;

13,我的态度就是这样,你能怎么办;

14,我没空;

15,还没上班。

注册税务师奖惩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代理行为,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在税务代理活动中的作用,

明确注册税务师的职责,提高其在税务代理工作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事务所可以从自有“事业发展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注册税务师奖励基金。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注册税务师,酌情给予奖励:

1,为事务所管理改革、开拓业务渠道、提高执业质量做出重大贡献者;

2.在涉外服务和具体实践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人员。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注册税务师,酌情给予奖励:

1.在接待和工作期间,具有良好的服务(工作)态度,在社会上为事务所创造了优秀影响的人员;

2、发现质量事故苗头,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重大质量事故发生;

3、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经实践取得显著成效。

第五条注册税务师未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规定进行代理,或者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代理,受到县级以上税务管理机关有关规定处罚的,事务所应当立即暂停执业,并及时报告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进行相应处理。

第六条注册税务师从事税务代理活动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罚,并由事务所予以解聘。

税务代理档案管理系统

第一章

通则

第一条为加强税务代理人档案管理,提高代理工作质量和效率,防范职业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税务师事务所档案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工作中形成的各类税务代理工作底稿和涉税文件;业务活动的录像、录音、照片等资料和其他档案,如事务所会计账簿等会计资料,各出版社和各级税务机关汇编的图书资料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档案管理,是指对上述档案进行分类、编号、整理、收集、查阅和利用的具体规定。

第四条档案所有权属于税务机关。查阅档案必须经事务所有关人员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查阅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