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矿长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和资格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煤炭安全生产管理,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煤炭资源采矿权的企业。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煤炭管理部门)是安全技术培训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煤炭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对安全技术培训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条煤炭安全技术培训机构的资质等级由省级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批。第五条煤炭行业安全工作应坚持“装备、管理、培训并重”的原则,加强培训,分级管理,统一标准,考核发证。第六条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矿长培训,分级负责考试发证。
国有地方煤矿矿长由省级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委托的专业培训机构培训。考试合格者,由省级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矿长资格证书》。
乡镇煤矿的矿长(法定代表人)由地区行政公署和州(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委托的专业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合格的,由地区行政公署和州(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颁发或者由县级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授权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矿长资格证书》。
《贵州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考试和发放按黔府发[1995]40号文件执行。第七条瓦斯检查员、采煤机司机等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由煤炭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考核发证分级进行:
国有重点煤矿和省属煤矿的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的,由省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颁发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国有县级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的,由地区行政公署、州(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颁发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乡镇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颁发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第八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