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中规定的安全教育
(一)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对新员工和新进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三)每年至少对在职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其他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单位对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应当侧重于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和灭火措施、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操作和使用、人员疏散和逃生知识。
第十五条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
(一)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二)在开学、寒(夏)假前和学生军训期间,一般对学生进行专项消防安全教育;
(3)根据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和要求,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四)组织学生参观当地消防站;
(五)每学年至少组织学生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
(六)对寄宿制学生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
各级各类学校至少要确定一名熟悉消防安全知识的教师担任消防安全教师,并聘请消防专业人员担任校内兼职消防辅导员。
第十六条中小学校和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根据不同年龄段学生的认知特点,每学期保证课时或者采取学科渗透、专题教育的方式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小学应当重点进行火灾的危险性和危害性、消防安全标志标识、日常生活防火、火灾报警、火灾自救和逃生知识教育。
初中和高中应当重点进行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基本知识和灭火器材使用的教育。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采取游戏、儿歌等寓教于乐的方式,对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第十七条高等学校每学年应当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广播、报刊等场所开设消防安全教育专栏。,对学生进行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知识、火灾自救等救援知识和火灾案例的教育。
第十八条国家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置消防专业或者课程,培养消防专业人才,依法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人民警察训练学校应当根据教育训练对象的特点,科学安排训练内容,设置消防基础理论和消防管理课程,并将其纳入学生必修课程。
师范院校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生必修内容。
第十九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
(一)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公约;
(二)在社区、村公共* * *活动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栏,利用文化活动站、自习室等场所,对居民和村民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三)组织志愿消防队、治安联防队、灾害信息员和保安人员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四)利用社区、农村广播、视频设备定期播放消防安全知识,在消防季节、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日和农村民俗活动中,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至少一名专(兼)职消防安全员,具体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职工和居民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二十一条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对该建筑物内的单位和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二十二条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礼堂、医院、客运站、客运码头、民用机场、公共图书馆、公共展览馆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一)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标牌等。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设施的醒目位置;
(二)根据需要在公共场所编印消防安全宣传资料,供公众查阅;
(三)利用单位广播、视频设备播放消防安全知识。
敬老院、福利院、救助站等单位应当定期进行用火用电和火灾中自救逃生的安全教育。
第二十三条旅游景区和城市公园绿地的管理单位、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在景区、公园绿地和活动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疏散通道、消防设施示意图和消防安全警示标志,利用广播、视频设备和广告牌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旅游景区的导游和工作人员应当向游客介绍景区消防安全常识和管理要求。
第二十四条在建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进行下列消防安全教育:
(一)建筑工程施工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二)在建筑工地和施工人员集中的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公告栏,悬挂消防安全挂图和消防安全警示标志;
(三)对明火作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四)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在建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配合建设单位做好上述消防安全教育。
第二十五条新闻、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积极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制作节目,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六条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监管、旅游部门管理的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教育培训对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