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银行和邮政保险代理渠道销售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请参见中国保监会2006年70号文《关于规范银行保险代理业务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第70号

各保监局、银监局,各国保险公司、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各省级信用社:

近年来,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的合作不断加强,为拓宽保险服务领域、提供综合金融服务、满足社会需求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双方合作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影响了各自业务的健康发展。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保险代理业务,防范商业贿赂,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银行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进一步规范银行保险代理业务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是加强代理资质管理

(一)商业银行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一级分行应当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二)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未取得兼业代理资格的商业银行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3)每个兼职代理机构可以与多家保险公司建立代理关系。兼业代理机构应当根据自身业务发展和风险管控能力确定合作保险公司的数量。

二是加强代理业务的内部管理

(一)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银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名册,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管理银行保险业务,加强内部管理和相关制度建设,定期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内部监督检查。

(二)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商业银行应由专门部门或人员负责保险代理业务,加强相关内控制度建设,并定期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内部监督检查。

(三)各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按照保险代理业务的相关规定,建立银行保险代理业务档案,逐项记录相关要素和信息。

(四)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加大电子化建设力度,完善银行在保险代理业务中的电子化操作系统和会计系统,减少人工操作。

第三,规范手续费管理

(一)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在平等互利、友好协商、长期合作的基础上签订合作协议,明确代理费用的支付标准。

(二)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财务制度,如实拨付支付给商业银行的代理费用。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或任何形式向代理机构、网点或管理人员支付合作协议约定的手续费以外的任何费用,包括业务推广费以及以业务竞赛或奖励等名义给予的其他利益。

(三)商业银行的保险代理业务应当单独核算,不得从保费收入中扣除代理费用。代理费收入应充分核算,严禁账外核算和操作。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或接受合作协议约定的手续费以外的其他利益。

(四)保险公司向商业银行支付代理费用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565438号+0)的规定,开具商业银行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

第四,规范销售人员的资质管理

(一)保险公司应当正确引导银行保险代理机构及其业务人员的销售行为,并依法对授权范围内的代理行为承担责任。

(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的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接受相关业务培训。培训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的,应当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培训的人数、方式、内容和培训费标准。培训内容应包括法律法规、业务知识、销售技能和职业道德,每年培训时间不得少于监管部门规定的学时。保险公司委托代理机构销售新型人身保险产品的,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销售人员进行专门培训。

(三)保险公司应积极引导银行销售代理人参加销售代理人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及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格认证。2006年6月5438+10月31后,销售投资连结产品、万能产品及监管机构指定的其他产品的银行销售代理人,必须通过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

(四)保险公司可设立银行保险管理员,负责银行代理网点保险业务的培训、联络及相关服务。银行保险专员是保险公司的专职员工,必须通过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

五、规范产品销售

(一)各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要切实加强银行经办保险产品的宣传和信息披露管理。各类宣传资料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统一发放和管理。严禁分支机构、代理网点或销售人员擅自印制宣传资料或更改内容。

(二)宣传资料应当按照保险条款全面、准确地描述保险产品,并在显著位置提示经营主体、保险责任、退保费用、现金价值和费用扣除等内容,不得夸大或者变相夸大保险合同利益、承诺不确定收益或者作引人误解的演示,不得含有虚假、欺骗性或者不公平的表述。销售人员应当在销售过程中客观、公正地宣传银行代理的保险产品,不得进行误导或者虚假宣传。

(3)保险公司应加强与银行的合作,根据银行客户的保险需求和银行销售的特点,细分市场,开发与银行产品互补的多元化保险产品。

(4)鼓励保险公司挖掘与银行合作的潜力,将合作范围扩大到网上银行、信用卡和柜面外公司业务,积极探索非柜面销售模式,如金融柜台、电话、直销和向公司客户销售等。

第六,加强监督检查

(一)各保监局、银监局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查处销售误导、表外核算、乱列费用等违法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各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要努力为客户提供完善的售前售后服务,积极配合当地保监局和银监局处理客户投诉,切实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七、加强行业内外的沟通和交流。

(一)各保监局、银监局要督促地方保险行业协会、银行业协会尽快采取行业自律措施,建立内部沟通协调机制,加强自律和相互监督,* * *维护银行保险市场正常秩序,打击商业贿赂,遏制恶性竞争。

(二)各保监局、银监局应建立沟通机制,定期通报情况,协调相关政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签订的银保合作协议不符合本通知相关要求的,应当在2006年9月30日前按照本通知进行修改或重新签订。

邮政储汇机构、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参照本通知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6年6月15日

根据上述文件,银行保险管理人应该是保险公司的员工。实践中,只有中国人寿因为是国企,所以不签劳动合同。在最高层有不同级别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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