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快社会主义农业现代化步伐,提高农业专业人员素质,必须加强农业专业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农业继续教育)。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成人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精神,结合农业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农业继续教育应当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注重实效、因材施教、学用一致的原则,更好地为农业人才培养、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建设服务。第三条农业继续教育是农业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对象是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农业生产、技术推广、科学研究、教育、管理等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人员。重点是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中青年骨干。第四条农业继续教育的任务是不断补充、更新、拓宽和深化受教育者的知识和技能,以保持其先进性,更好地适应岗位和岗位的需要,促进农业科技进步、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第五条农业继续教育根据不同层次确定培训目标:

初级农业专业技术人员主要学习专业基础知识,培训实践技能,提高岗位适应能力,为继续深造和加速成长打好基础。

中级农业专业技术人员主要是更新知识、拓宽知识面,结合本职工作学习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了解国内外科技发展动态,培养独立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

高级农业专业技术人员应熟悉和掌握本专业和学科的新的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研究和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成为本行业的技术专家和学术(学科)带头人。第六条农业继续教育按统筹规划、专业对口、分级组织实施的原则进行。农业部有关业务司、局、站、院负责各自行业(或单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各省(区、市)农业部门负责中级和部分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地(市)、县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和部分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第七条农业继续教育的内容应当紧密结合农业技术进步、技术成果推广和管理现代化的需要,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岗位、不同岗位的知识结构和业务水平要求,具有创新性和实用性,做到针对性、实用性、科学性和先进性的统一。第八条农业继续教育以短期培训和业余自学为主,办学范围广,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

(一)参加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学术团体或继续教育部门举办的各类进修(培训、研究)班;

(二)到教学、科研和生产单位工作和学习;

(三)参加科研部门组织的学术报告、研讨会和讲座;

(四)有计划、有指导的自学;

(五)通过广播、函授、电视、录像、出版等方式接受远程教育;

(六)结合本职工作或研究项目,进行专题研究和调查;

(七)出国深造、学习和出席学术会议;

(八)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第九条参加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各单位、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创造条件,妥善组织和保障。

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平均脱产学习时间每年不少于15天,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平均脱产学习时间不少于7天。学习时间可以全年集中使用。在规定的脱产学习期间,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不变。第十条农业继续教育经费实行多渠道和多途径筹措。除在规定的职工教育经费、企业基金、利润留成、包干结余和税后利润留成中开支外,根据国发< 1985 > 21的规定,“企业培训技术人员的费用,可以摊入成本,为一个产品创优、技术开发、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项目服务的培训费,可以在项目经费中开支”。事业单位可以在资金结余、预算外收入等自有资金中支出。也可以联合办学,集资办学,开展有偿服务,向学生和受益单位合理收费,培养自我发展能力。有条件的部门和单位应拨出专项经费用于继续教育。第十一条农业继续教育基地应当合理布局。各级农业部门要根据任务分工妥善安排,逐步形成网络。

农业院校、科研院所和培训推广中心是继续教育的重要基地,也是继续教育的重点单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一般应在高等院校、省级科研院所或培训中心进行。第十二条农业继续教育教师应当专职和兼职相结合,以兼职为主。专职教师要参与教学组织和管理,兼职教师要注意从有实践经验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中聘任。高等学校从事继续教育的教师和管理人员与学校同类人员同等对待,参与教学的计入教学工作量。按规定给予兼职教师及其他相关人员合理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