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签订的培训协议是否有效?
试用期也是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只要当时和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也是约定这个约定合法有效。
只是培训要有培训内容、时长、费用以及培训后你在公司工作的期限等具体条款,因为劳动法规定员工接收单位的培训在劳动合同期内辞职。
按照当时的培训协议,员工应当向单位进行经济补偿,但签订的培训协议中并没有这些条款,单位培训并未实际接收。因此,在此期间或之后辞职,单位无权主张任何赔偿。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依据的批复》(劳办发[1995]264号)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提供各类技术培训(指货币凭证支付的情形),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处于试用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支付培训费。”
因此,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无需补偿用人单位支付的培训费用。即使劳动合同中有约定,该约定也无效。
扩展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非法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单位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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