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教育经费计提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费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

以前是权责发生制标准,2008年以后是实际税前支出标准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