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求一个清晰的报关和出口流程

下面详细介绍一般货物和境外展品的报关流程。

一般货物进出境报关单

首先声明。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收货人、发货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以下简称“申报人”)应当持下列单证向进出境地海关申报:

(1)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五份;

(二)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属于许可证管理范围的,应提交)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提单、运单或者运单。

(4)两张商业发票。实行集中纳税的进口货物,除在口岸报关时提交1份外,负责订货和支付货款的外贸公司还应向北京海关提交1份集中纳税;

(5)装箱单(包装内容一致的单一品种的散装货物或包装货物可免);

(6)减免税或免检证明;

(7)国家商检部门出具的证书。货物列入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目录》的,应当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提交或者加盖商检印章);

(八)列入动植物检疫、药品检验、文物鉴定或者其他国家管制的进出口货物,还应当交验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九)贸易合同、原产地证书及其他相关文件、账册(海关认为必要时);

(10)信用证(仅限出口港澳并以信用证结算);

(11)出口收汇核销单。

2.海关检查和放行。海关核对单证和实际货物后,在货运单证上加盖放行章,退还给报关人,以便提货或装船。

[描述]

(1)报关员提交报关单后,如发现申报有误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改内容,可向海关提交更改单。出口申报后出境的,海关应当在3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2)对于委托代销,结算方式为货物销售后按照实际销售金额与出口方结汇,且货物出口时不能提供发票的,可以免税。

境外展品出入境报关

首先声明。举办境外展(销)筹的展品出口时,境外展(销)筹单位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出口地海关申报:

(1)集中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证物清单一式两份;

(三)外贸、工贸公司主办的商品属许可证管理的,应提交出口货物许可证;非外贸单位主办的商品,不论是否属于许可证管理商品,均须提交该证;

(4)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

(5)运输单据。

展品从境外运出时,组织出国展(销)的单位应当持下列文件向进境地海关申报:

(1)展品清单一式两份,注明原起运日期和地点、运输工具名称、参展国家或地区,以及我驻外机构在境外参展期间对展品出售、赠送、废弃、消耗或使用的处理情况;

(2)运输单据;

(3)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

2.海关检查和放行。上述出口展品和复运回国的展品清单,由进出境地海关审核放行。需要将退运展品运往当地海关办理手续的,应当经进境地海关同意,并在清单上标注后,抄送出国展览单位所在地海关,以便办理核销工作,也可以按“海关监管货物”办理转关手续。

[描述]

(1)如果展品明确销往国外,需缴纳出口税的,海关予以放行。如果不清楚,在国外销售,其余展品运回国内时再补。

(二)组织出国(境)展(销)的单位进口出国(境)展期间采购、接受的物品、样品等物资,应当按照海关规定单独包装、列明,并向进境地海关申报进口。对所购物品,除供出国人员集体使用的住宿用具外,还须提交外经贸部的批准文件,经海关免税验放。

进出口报关要点

在进出口贸易的实际业务中,绝大多数卖方负责出口货物的报关,买方负责进口货物的报关。也就是说,大多数贸易公司只和自己国家的海关打交道。以下是中国基本报关汇总。

一.报关股

进出口货物报关管理的主要制度实际上是报关注册登记制度。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口岸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手续的企业,必须办理报关注册登记。

履行进出口货物报关手续,必须经海关批准成为报关单位。可以在海关注册的单位分为两类:一类是办理报关注册的单位;另一类是办理报关的注册单位。报关和代理报关注册登记在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报关业务由报关企业和代理报关企业办理。报关员必须经海关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海关颁发的报关员证书,方可从事报关业务。

(一)报关注册单位。

可以向海关申请报关注册登记的单位有:经批准经营进出口贸易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经海关批准直接办理进出口手续的从事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的企业;其海关认可的单位,定期办理进出口手续。

申请报关注册的企业向海关提交相关文件和资料:1。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批准其进出口业务的文件复印件或影印件;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复印件;3.银行出具的经济担保或具有同等效力的证明;4 .《报关员注册申请表》;5 .有关部门批准开业的文件复印件或影印件。以上内容经海关审核同意后,签发《报关注册登记证》。

(二)代理报关注册登记的单位。

企业法人可以向海关申请代理报关注册登记,同时向海关提交相关文件和资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报关员注册申请书;信用证明文件,如充足的流动资产或银行存款,保证及时缴纳进出口货物税款的证明文件,或由金融机构出具并向海关提交的财务担保,或通过公证机关以固定资产抵押形式担保付款的信用证明文件。申请经海关审核同意后,发给《报关注册登记证》。企业取得报关单位资格后,专职或兼职报关员可办理货物进出境手续。

报关员资格随着原申请成为报关员的企业注销而自动终止。如果登记的内容发生变化,需要重新向海关申请。

二。报关时限

《海关法》明确规定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期限,出口货物的报关期限与进口货物的报关期限不同。

除海关另有授权外,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装货的24小时前向海关申报。这一规定的目的是给海关足够的时间在装货前检查货物,以保证海关的正常工作。

如果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申报,海关可以拒绝接受申报,使出口货物得不到海关的查验、征税和放行,无法装车运输,影响运输单证的取得,甚至导致延期装运和违约。因此,我们应该尽快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以确保及时装运。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办理进口货物的报关手续。制定这样的规定,目的是为了加快港口运输,督促进口货物尽快投入使用,减少差错,防止欺诈。如果不在14天的法定期限内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海关将征收滞纳金。滞纳金的起算日期为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5天;在途货物为货物到达目的地之日起第15天;邮寄进口货物为收到邮局通知之日起15日。截止日期为报关日期。延期付款日征收率为进口货物到岸价的0.5%,起征点为人民币10元。延期付款的计算公式为:延期付款总额=货物到岸价格X延期申报天数X 0.5‰。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收取并变卖该进口货物。所得价款扣除运输、装卸、仓储等费用和税款后,如有剩余,应当自货物售出之日起一年内,经收货人申请返还;逾期无人申请的,上缴国库。真正意外排放或溢出的进口货物除外。

三。报关程序

报关的整个流程分为申报、查验、放行三个阶段。

(一)进出口货物申报

进出口货物的收货人、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货物进出口过程中,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附送有关货运和商业单据,并提供批准货物进出口的单证向海关申报。报关的主要单证如下:进口货物报关单。一般填写一式两份(有的海关要求报关单一式三份)。报关单填写的项目应当准确、完整、清晰,不得使用铅笔;报关单上凡有海关规定的统计编码、税则号和税率的栏目,应由报关员用红色墨水填写;每次报关限带四种货物;如发现有情况或其他情况需要变更内容的,应当及时主动向海关提交变更表。

出口货物报关单。一般填写两份(有的海关要求三份)。填表要求与进口货物报关单基本相同。因申报错误或需要变更申报内容而没有主动及时变更的,出口申报后发生通关,报关单位应在三日内向海关办理更正手续。

与报关单一起提交的货运和商业文件。任何进出口货物通过海关时,必须向海关提交填好的报关单,同时提交有关货运和商业单据进行查验,并接受海关查验单据是否相符,经查验后加盖印章,作为提货或发货的凭证。与报关单同时提交的货运和商业单据有:海运进口提单;海运出口提单(需报关单位盖章);陆运和空运提单;货物发票(份数比报关单少,需要报关单位盖章等。);货物装箱单(份数等于发票,需要报关单位盖章)等。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海关认为有必要,报关单位还应提交贸易合同、订单卡、原产地证书等。此外,按规定享受减免税或免检的货物,在向海关提出申请并办结手续后,应随报关单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进口(出口)货物许可证。进出口货物许可制度是管理进出口贸易的一种行政保护手段。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中国也采用这一制度对进出口货物、物品实施综合管理。必须向海关提交进出口许可证的商品不是固定的,而是由国家主管部门随时调整和公布的。凡按国家规定应申领进出口许可证的商品,在报关时必须提交外贸管理部门签发的进出口许可证,经海关查验合格后方可放行。但是,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所属的进出口公司、国务院批准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各地所属的工贸公司、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所属的进出口公司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的进出口商品,视同取得许可证,免领进出口许可证,只凭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只有在经营进出口业务范围以外的货物时,才需要交验许可证。

检验检疫制度: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自2000年6月5438+10月起实施新的检验检疫货物通关制度,通关模式为“先报检,后申报”。同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将推出新的英语证书。

新的检验检疫体系整合了原卫生检验局、动植物局、商检局,全面实行“一次查验、一次采样、一次检验检疫、一次卫生消毒处理、一次收费、一次签发放行”的工作程序和“一口对外”的国际检验检疫新模式。2000年6月5438+10月1日起,对实施进出口检疫的货物启用“进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并在通关单上加盖检验检疫专用章。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进出口货物(含转关运输货物),海关凭货物申报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放行,取消原“商检、动植物检验、卫生检验”形式的放行单、证明,并在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同时,出入境检验检疫证书正式启用,原以“三检”名义签发的证书从2000年4月1日起全部停止使用。

同时,自2000年起,在与外国签订合同和信用证时,我们必须遵循新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