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畜禽污染防治条例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落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协助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第五条市、区(县级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区(县级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市、区(县级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城乡规划、财政、公安、城市综合管理、水务、科技、林业和草原、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宣传引导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
发现区域内畜禽养殖废弃物直接排放、丢弃畜禽尸体等污染环境的行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制止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七条从事畜禽养殖和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及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八条畜禽养殖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协会成员提供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第九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统筹规划和协调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重大事项,研究部署联合执法、应急预警和善后处理工作。第十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专业户、散养户的名称、养殖地址、养殖规模、品种、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数据;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主要污染物排放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的数据。数据库应当公开,向公众开放,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一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设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上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社会捐赠的资金;
(四)依法筹集的其他资金。
专项资金由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设立,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十二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及无害化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设备研发,支持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区(县级市)生态环境和城市综合管理等有关部门举报畜禽养殖污染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方式,接到举报后及时处理。第二章规划与预防第十四条市、区(县级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畜牧业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协调环境承载能力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品种、规模和总量。第十五条市、区(县级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和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和分区管理要求;明确重点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