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中小学教育机构、职业中学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第三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目的是提高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第四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按需施教、学用结合、注重质量和效益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第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配套政策、管理措施和规划;
(二)制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课程计划,组织编写、审定和选用教材;
(三)审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资格;
(四)组织中小学骨干教师和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建立和完善中小学教师培训网络;
(五)负责全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指导、检查和评估。第七条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第八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分为以下类型:
(1)培训新教师;
(2)教师在职培训;
(3)骨干教师的培训;
(4)学历继续教育;
(5)其他类型的培训。第九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每五年为一个培训周期。每个培训周期,新教师培训时间不少于120学时,教师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40学时。
参加学历培训的中小学教师可免于参加同期其他形式的相同内容的培训。第十条各级教师培训机构和师范院校是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主要培训基地。综合类院校、非师范类院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积极参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第十一条各级教师培训机构应当与中小学、教育教学研究和电化教育机构合作,做好中小学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第十二条中小学应当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并在学校组织各种形式的教师在职培训。
中小学校长是教师继续教育的第一责任人。第十三条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制定与本规定相适应的政策和管理措施。第十四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主要是财政拨款,政府、学校和教师共同承担费用。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在教育经费中专项列支,由同级财政拨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资金管理权限,每年从年度教育经费中安排中小学教师工资总额的0-2%用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城市教育费附加不低于15%用于中小学教师的继续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骨干教师培训。第十五条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学费和差旅费按学校有关规定支付或报销。第十六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由学校和教师* *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基地建设。办学条件达不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标准的培训机构不得承担教师培训任务,当地中小学教师的培训任务可由符合条件的异地培训机构承担。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专兼职相结合的原则,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重视少数民族和边远贫困地区中小学教师的继续教育,设立少数民族和边远贫困地区教师培训援助专项资金,对少数民族文字教材的编写和出版给予资金支持。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做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科研工作,逐步建立区域性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科研网络。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督导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