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危害因素告知

问题1:职业危害告知的方式有哪些?10点1。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附上岗位危害须知。

2.在劳动岗位上贴上醒目的危险注意卡。

3、企业开展职业卫生培训。

问题2:用人单位应如何向劳动者告知工作场所的职业危害,并通过书面告知的方式告知一些预防知识。劳动者签字。为了避免职业病,单位不告知,不起诉。

问题3:用人单位职业危害告知的形式有哪些?

第六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如实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健康检查和相关待遇,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劳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的防护措施和待遇(岗位津贴、工伤保险等)。),等等。同时,书面告知劳务派遣人员。

标准合同文本不完善的,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签订职业危害告知书(示例见附件1)。

第八条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发生变化,从事已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有职业危害的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规范第七条的规定,履行如实告知劳动者的义务,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定期职业卫生培训,使其了解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掌握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措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和维护方法以及相关警示标志的含义,并经书面和实际操作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立公告栏,公布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

办公区设置的公告栏主要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工作场所设置的公告栏主要公布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和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和检测机构名称。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接触职业危害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后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应当保存书面通知文件备查。

第三章职业危害警示标志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在产生或者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操作岗位、设备和材料(产品)的包装和储存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

第十三条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应当在作业场所入口处和职业危害作业岗位或者设备附近设置警示标志:

(1)在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防尘”、“戴防尘口罩”、“注意通风”等警示标志,在产生含有毒物质的混合粉(烟)尘的作业场所设置“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戴防护眼镜”。

(2)放射性工作场所应设置“当心电离辐射”等警示标志,开放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应设置“当心易裂变材料”等警示标志;

(3)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设置“禁止入内”、“当心中毒”、“当心有毒气体”、“必须洗手”、“穿防护服”、“戴防毒面具”、“戴防护眼镜”、“注意通风”等警示标志,并标明“紧急出口”、“救援电话”等警示标志。

(4)在可能引起职业烧伤或腐蚀的化学作业场所,应设置“注意腐蚀”、“腐蚀性”、“潮湿时有腐蚀性”、“注意烧伤”、“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穿防护鞋”、“戴防护眼镜”、“戴防毒面具”等警示标志;

(5)在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戴护耳器”等警示标志;

(6)高温作业场所应设置“当心中暑”、“当心高温”、“当心通风”等警示标志;

(7)在能引起电光性眼炎的作业场所,应设置“当心弧光”、“戴防护眼镜”等警示标志;

(八)在生物因素导致职业病的工作场所设置“谨防感染”等警示标志;

(9)存在低温作业的作业场所,应设置“注意低温”、“谨防冻伤”等警示标志;

(10)受限空间作业场所的出入口应设置“受限空间作业危险”和“进入需许可”等警示标志;

(11)产生手传振动的工作场所环境”...> & gt

问题4:劳动合同中职业危害的告知内容有哪些?劳动合同中有哪些职业病危害告知表格可以在上岗前签订或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甲方)在与劳动者(乙方)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告知劳动者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

(1)工作岗位、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后果和职业病防治措施:

部门和

职称

职业危害因素

职业禁忌症

可能的职业危害

职业病防护措施

示例:铸造车间的铸造工人

灰尘

活动性肺结核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慢性间质性肺病

肺功能受损的疾病

肺尘埃沉着病

用于除尘装置的防尘罩

(二)甲方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的要求,做好乙方上岗前、上岗中、上岗后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应急检查。一旦发生职业病,甲方必须如实向乙方提供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信息及相应的治疗。

(三)乙方应自觉遵守甲方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和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并按要求参加岗前、岗中、岗后职业健康检查。如发现职业禁忌症或与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甲方必须服从调离原工作岗位的工作安排,妥善安排乙方的职业健康。

(四)乙方岗位或工作内容发生变化,从事通知书中未告知的有职业危害的作业时,甲方应与乙方协商变更通知书的相关内容,并重新签订《职业危害告知书》。

(五)甲方未履行职业危害告知义务的,乙方有权拒绝从事有职业危害的作业,甲方不得因此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

(六)《职业危害告知书》作为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问题5: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卡的种类由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很多,根据危害因素的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卡的种类也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种:1、噪声2、粉尘3、氨气4、正己烷5、甲苯6、一氧化碳。广西柳州安全监管局提供了一些通报卡样本供参考。

问题6:简述职业危害告知的类别。职业危害通知包括:

劳动合同通知(危害、防护设施/措施、提供的个人防护装备、补贴)

职业危害通知卡

强制性标志(如带防尘口罩的标志)

职业危害公告栏

问题7:多久需要查看一次职业危害的警示和告知?根据职业危害的种类,国家有不同的职业健康检查规定。可以查阅职业病健康监测技术和职业病防治指南。

问题8:劳动合同中的职业危害告知如何填写?需要将存在的职业危害、劳动保护、防护条件和防护设置具体到某个工作岗位。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国际公约编号:1996/1997)170)

1用人单位应当确保工作场所使用的化学品按照第七条的要求进行标识和标签,并按照第八条的要求向劳动者及其代表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规范(CSDS)。

2雇主应:

限制工人接触危险化学品,以保护他们的安全和健康;

提供急救设施;

(c)制定应急计划。

GBZ/T 225―2010《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4.3.3企业使用的主要原料供应商应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

在选择主要原材料供应商时,雇主应要求主要原材料供应商承诺遵守《职业病防治法》

法”,并出具与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政策相同的承诺文件。主要原材料供应商应设立相关职位。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采取相关措施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并向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防治法》。

完整、真实、可靠的中国原料安全数据清单(MSDS)。

4.3.4不隐瞒所采用的技术、工艺和材料的危险性。

用人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用中文公示存在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和材料,并采取各种措施。

告知工人,包括通过职业健康培训。

4.3.5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应有中文说明。

在使用过程中,设备可能产生物理、化学、生物和放射性职业有害因素。因此,雇主

单位采购或者销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时,应当索取或者提供中文说明书。中文说明要配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设备台账,内容包括型号、生产厂家、生产厂家联系方式、责任人、维修记录、中文说明,是否设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中文警示说明是否规范。

用人单位应当使相关劳动者理解中文手册的相关内容。

4.3.6在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用人单位购买或者销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时,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

中文警告说明。警告说明应说明设备性能、可能的职业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

事项、职业病防护和应急救援措施。用人单位还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设置或参照

设置专职(* * *)人员负责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管理。

4.3.7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的使用、生产和管理应有中文说明。

用人单位采购或者销售有职业危害的化学品时,应当索取或者提供中文说明书。

化学品台账包括化学式、商品名、产地、使用地、使用量、保管人、存放地管道。

管理是否安全规范,包装是否有规范的标识,是否有中文说明书,中文说明书是否规范。

中文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有害后果和安全使用方法。

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和应急处理措施。

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的使用、生产和管理场所应当设置在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

危险警告标志。

用人单位也要建立相应的制度,责任到人,做好化学品管理工作。

问题9:职业危害因素告知单是否一式两份?当然是一式两份,单位和个人各持一份。

问题10:职业危害告知制度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切实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公司各下属单位应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确保员工得到职业健康保护。

2.公司人力资源部在与已入职或进入公司的员工签订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如实告知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的,应当按照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与职工签订补充合同。

3.公司员工在劳动合同订立期间,因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发生变化而从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有职业危害的作业时,公司人力资源部和环保安全部应如实告知员工当前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危害,并签订补充合同告知员工因劳动岗位变化而产生的职业危害。

4.产生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告知劳动者。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

5.公司环保安全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各二级单位职业危害告知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执行。

6.公司职业健康管理部门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危害防治的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危害防治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