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需要哪些政府单位审批?报名手续和费用是怎样的?
一、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公办和民办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和设施设备;
(四)有必要的办学经费和稳定的资金来源。
(5)其他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具备法人资格。
2.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要,符合《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3.设立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和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民办学校职业资格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的设立和实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民办学校的设立,一般在申请设立《批准书》后,即可申请正式设立。
(一)申请设立,发起人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其内容应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制度、资金筹集与管理等。
2.发起人的名称和地址或者姓名和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凭证,并注明产权(捐赠的学校财产必须提交捐赠协议,注明捐赠人姓名、捐赠资产数额、使用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凭证。)。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准备批准书;
2.关于准备工作的报告;
3.学校章程和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成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和会计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具备办学条件并达到设定标准的,申请设立手续可与申请正式设立手续同时进行,提交的材料应包括申请设立材料和申请正式设立材料。
审批机关应当向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颁发办学许可证。
三、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以下主要事项:
(a)学校的名称和地址;
(二)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和形式;
(三)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和性质;
(四)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的产生办法、人员组成、任期和议事规则;
(五)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六)投资者是否要求合理回报;
(七)学校终止的原因;
(八)章程修改程序。
四、民办学校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申请书;
(2)办学许可证;
(三)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四)学校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