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培训出资与违约金的对应关系
上海一家日资感光设备制造商,一直很关注员工的福利,希望员工和公司共同成长,也特别重视员工的培养。公司每年都会组织员工去日本总部培训,甚至委托日本知名的理工学院对优秀员工进行学位学习。2010年6月,公司派两名技术人员到日本总部学习,其中陈骁到总公司学习新机型操作技术,小刘被安排到东京大学进行短期项目培训。两人都是带薪脱产培训,签订了培训服务期协议,约定服务期三年,违约金65438+万。
2010年3月,两位员工同时回国,回到公司工作。不久后,两名员工离职。此外,两名雇员都提出了培训服务期协议的有效性问题。陈骁认为自己所谓的培训其实是业务上的正常安排,并不是《劳动合同法》中所说的专业技术培训,所以根本无法设定服务期和违约金。而小刘则认为自己虽然签订了培训服务协议,但两个月的培训费不可能是654.38+万元,所以要求只有公司开具培训发票,才能按照发票上的金额支付相应的违约金。现在公司拿不到发票,他也付不出违约金。
相关法规:
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决定19。各类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实施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并承担相应费用。一般企业按照65438+职工工资总额的0.5%全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以按照2.5%提取经费。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未完成部分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劳动者在服务期内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6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支付的持证培训费用、同期培训的差旅费以及劳动者因培训产生的其他直接费用。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7条:劳动合同期满,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约定的服务期未满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服务期满;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以双方约定为准。
分析:
这是培训服务协议履行和违约处理的典型案例。在这一节的案例中,主要涉及两个问题:
第一,什么样的培训是可以设定劳动合同法认定的服务期的培训;
二是如何在培训服务期协议中合理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
对于第一个问题,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中认定的专业技术培训?一般来说,培训分为两种。
一种是一般水平的职业技能培训,目的是使员工基本适应企业的“生产要求”,间接提高劳动者的技术素质。内容主要是通用岗位技能培训和特殊工种培训。
另一种培训是职业发展培训,是在员工已经达到企业基本要求的情况下,由企业提供的提高员工技能和素质的培训。为员工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一般不能与员工约定服务期。
职业发展培训的本质是企业的一种高层次投资行为,是企业为提高竞争力、留住人才而采取的措施。职业开发培训的具体内容可以分为专业技术培训和非专业技术培训,企业可以规定专业技术培训的服务期限。对于非专业的技术培训,即使投入大量成本,也不可能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
就该款而言,首先需要判断两名员工的培训是否属于专业技术培训,操作机器的培训一般不能认定为专业技术培训,故陈骁的服务期协议无效;二是判断单位是否出资。如果公司不能提供出资证明,就无法向小刘主张服务期和违约金。关于第二个问题,《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培训服务期违约金的设定和约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未完成部分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在本节的案例中,如果企业能够证明其已经向员工提供了发票等证据,且自身培训属于专业技术培训,则可以向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小刘主张违约金。对于员工在约定服务期前离职,给企业造成实际损失,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的,企业也可以向员工主张赔偿。至于服务年限,通常需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来处理,双方可以按照公平自愿的原则自由协商约定。
企业要特别重视员工培训服务期协议的设计和履行,认真考虑培训服务期协议的条款,充分考虑各种合理性和合法性,使培训服务期协议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招人:
1.关于训练的本质。
在培训协议中明确定义培训的性质。企业向员工提供培训时,应事先签订培训协议,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性质为专业技术培训。特别是对于资质认证、项目课程等性质相对模糊的培训类别,应通过协议条款予以明确。
2.关于培训费。
企业应当在培训协议中明确规定培训费的范围、构成和计算方法。培训费不仅包括学费等直接培训费用,还包括住宿费、差旅费、培训补贴等间接培训费用。培训是仅指直接培训费还是包括直接培训费和间接培训费也需要协议约定。
3.关于服务期。
企业为受训员工设定或约定的服务期有多长,取决于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员工的性格特点。员工流失率低的企业可以设置更长的期限,反之亦然。根据对跳槽周期的合理估计,服务期通常为3-5年,最长不超过10年。
4.关于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在服务期届满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企业提供的培训费用。企业承担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未履行部分应分摊的培训费用。至于是按年分配还是按月分配,要看双方的约定。
5.关于证据保留。
企业在培训过程中要注意收集证据。具体包括:
第一,出资的证据。企业应在培训后收集相关费用单据,必要时可要求员工签字确认;
第二,员工接受培训的证据。企业可以要求员工按照约定填写培训记录、提交培训报告,注明培训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