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农林牧渔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

1.农产品是免税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条例第16条);

2.基层民贸企业和供销社免税。从1998 65438+10月1起,国营民贸企业和县级以下基层供销社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7]第124号);

3.农村电网维护费免税。农村电管站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8]47号);

4.农业生产资料免税。饲料、塑料薄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业机械等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和销售,在2000年底前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8]78号);

5.边卖茶是免税的。对国家指定企业生产销售的边销茶,在2000年底前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1998)第33号);

6.粮食和植物油是免税的。承担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粮食,其他粮食企业销售军粮、救灾粮、水库移民用粮和政府储备的食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1999)198);

7.国产棉花是免税的。国内棉花公司销售给国内加工出口企业的国产棉花(包括新疆棉和内地棉),免征销售增值税。(姬静贸[2000]第161号);

8.捕鱼设备是免税的。远洋渔业企业进口我国不能制造的渔船、发动机和甲板设备、制冷设备、海洋加工机械设备、海洋通讯设备等渔业设备,免征进口增值税。(财税字[1997]第64号)

9.近海渔业产品是免税的。远洋渔业企业的渔船在公海或者外国水域捕捞的自捕水产品及其加工产品,运回国内销售的,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关税。(财税字[1997]第64号)

10.进口化肥和杀虫剂免税。国家计划内进口的化肥、农药,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财税字[1997]第194号)

11.动植物来源是免税的。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和科学研究的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营利性野生动植物源,在2000年底前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财税字[1998]第66号)

12.进口饲料是免税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合理数量的饲料,专门用于饲养出口家禽和养殖水产品的,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关税。

13.法定低税率商品。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粮食、食用植物油;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增值税税率为13%。(法令第2条

14.农产品减税。1994 5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的初级农产品,包括粮食、粮食复制品、蔬菜、烟叶、茶叶、园艺植物、药用植物、油料植物、纤维植物、糖料植物、其他植物、林产品、水产品、畜产品、动物皮、动物毛绒和其他动物组织,增值税税率为60%。((94)财税字第4号,财税字[1995]第52号)

15.特殊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出口企业凭普通发票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的12种特殊出口货物,包括刺绣、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藤制品、渔网渔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毛尾、山羊皮、纸制品,可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国税发[1994] 31号。

16.新疆棉花出口产品免税。对经批准从事饲料加工,使用新疆棉替代进口棉生产出口产品的纺织企业,增值税实行“零税率”政策。(国发[1998]2号)

17.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出口退税。凡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外贸企业、农产品收购单位和基层供销社向出口企业或外贸企业销售货物用于出口的,除农产品外,增值税按5%的退税率退税,其他出口产品按6%的退税率退税。(国税发[1999]101号。

18.森工企业综合利用产品退税。国有森工企业以采伐、制材、加工“三渣”和二次加工木材、小木材、薪材为原料,加工综合利用产品。2000年底前,增值税即征即退。(财税字[1998]第33号)

19.民贸企业和供销社先征税后返还。从0998+65438+65438 10月+1,2000年底前,民族贸易县国有民间贸易企业和供销社销售商品,先缴纳实际增值税,后返还50%。(财税字[1997]第124号)

20.批发农产品先征税后返还。对国营和集体企业批发的肉、禽、蛋、水产品、蔬菜,在2000年底前,先征后退增值税。(财税字[1998]第31号)

21.购买农产品的扣除。对纳税人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按照购进金额10%的抵扣率计算。(法令第8条

22.农业特产税抵扣。允许将农产品的收购价格与农产品的收购价格相结合,计算收购单位在收购价格之外缴纳的农业特产税可抵扣的进项税额。((94)财税字No。第六十

23.免税棉花扣除。自1998年8月1日起,购买的免税棉花可按购买金额13%的扣除率计算。(国税发119991136)

24.免税谷物扣除。从国有粮食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按照收购金额13%的抵扣率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财税字[1999]第198号)

25.免税库存粮食扣除。恢复征收增值税的粮食企业,销售按原粮食政策免税的库存粮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进项税额10%的抵扣率计算。(国税函[1999]829号)

棉纺织品出口退税政策。自2001、1年7月起,纱线、布料出口退税率由15%提高到17%。(国税发[2006 54 38+0]74号)

26.扣除库存商品棉。纳税人销售库存商品棉,可以按照13%的进项税额抵扣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冀电[2000]33号)

27.农业服务项目免税。农业机械化、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业保险及相关技术培训服务,家禽、家畜、水生动物的养殖和疾病预防,免征营业税。(法令第6条

28.农业生产的收入是免税的。向农业生产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业生产的收入,免征营业税。((94)财税字第2号

29.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的利息收入是免税的。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的利息收入,按照《国际农业发展基金适用于贷款协议和担保协议总规则》的规定,免征营业税和其他税收。(财税字[1995]第108号)

30 .储备粮油所得税免税。国有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油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6]第68号)

31.世界银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免税。对世界银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免征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和工程劳务收入营业税。(财税字[1998]第87号)

32.储备棉收入免税。对旧棉储备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9]38号);

33.储备肉和糖的收入是免税的。1999 1999 2月31日起,承储企业取得的国家储备肉、糖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9]第304号)。

34.农村信用社减税。农村信用社在2000年底前减按6%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财税字[1999]第21号)

35.棉纺织品出口退税政策。自2001、1年7月起,纱线、布料出口退税率由15%提高到17%。(国税发[2006 54 38+0]74号)

36.棉花出口优惠政策。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改良棉花加工厂和纺织企业)从农业生产者直接购买的免税棉花,可按进价按13%的抵扣率计算进项税额。(国发[2001: 27,财税[2001]165)

37、农村信用社营业税减免。自2001、10、1之日起,农村信用社营业税减按5%的税率征收,由地方税务局征收,营业税纳税人全部归地方。(财税[2001]第163号)

38.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粮食部门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按“救灾粮”免征增值税。(国税发[2001]131)

39、农产品增值税减免政策。从2002年6月5438+10月1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抵扣率由10%提高到13%。(财税[2002]第12号)

二、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

全部免税,取消。

三。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1.农业技术服务和劳务免税。农村农业技术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台站、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和专业合作社提供技术服务或劳务的所得,以及城镇其他各类机构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94)财税字No。1

2.校办农场是免税的。大专院校和中小学校开办农场的生产经营所得,以及举办各种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94)财税字No。1

3.乡镇企业减税。乡镇企业可按应纳税额减征所得税10%。((94)财税字No。1

4.初级农产品加工的收入是免税的。国营农业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和渔业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财税字[1997]第49号)

5.国营农场和林场的收入是免税的。对列为边境贫困的166国有农场和442国有林场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财税字[1997]第49号)

6.国内渔业收入是免税的。内资渔业企业从事近海和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财税字[1997]114)

7.农村信用社减税。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至65438+万元的部分,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财税字[1998]第29号,财税字[2001]第55号)

8.贫困县农村信用社免税。国家定点贫困县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可定期免征所得税。(财税字[1998]第60号,财税字[2001]第55号)

9.农村义务教育捐赠减免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在收入中全额扣除。(国发[2001]第21号,财税[2001]第103号)

9.四个垦区汇总纳税。中央级四大垦区(黑龙江农场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南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暂以总局(兵团)为纳税人征收缴纳所得税。(财税字[1997]第143号)

10.乡镇企业加速折旧。对乡镇企业,因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后确定,但不得短于下列规定期限:((94)财税字第9号)。

(1)房屋及建筑物20年;

(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交通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为五年。

11.农村信用社管理费扣除。农村信用社按照规定向管理机构缴纳的管理费不超过农村信用社总收入的2%,允许在税前扣除。(国税函[1999] 811)

12.农牧业技术使用费减少。经国务院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外国企业为农牧业生产提供专有技术,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税法第19条)

13.农业投资的减免税。从事农、林、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超过10年的,从获利年度起,将1?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第三?企业所得税将在五年内减半。优惠期满后,经国务院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以后10年度按应纳税额减征企业所得税15% ~ 30%。(《税法》第八条)

14.海南特区农业投资减免。在海南经济特区从事农业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须报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批准。从获利年度起,外商投资企业数应为1?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6年至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75条)

15.海南特区农业再投资退税。外国投资者可将从海南经济特区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特区农业开发企业,并可按规定全额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退税中不包括地方所得税。(细则第81条)

16.农业税纳税项目免征。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门从事种植、养殖、饲养、捕捞。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范围,且已纳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94)财税字No。第二十

17.青苗补偿费是免税的。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方的青苗补偿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997]87号)

18,农村义务教育捐赠税收减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在收入中全额扣除。(国发[2001]第21号,财税[2001]第103号)

19,林业税收减免政策。从2001 1 1起,对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1]171)

20、国家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税收减免。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业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钟发[2000]3号、(农经发[2000]8号、农经发[2000]49号)。国税发[2001]124号

(一)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

(二)生产经营期间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三)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开核算。

21.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减免税。重点龙头企业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可享受重点龙头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且控股子公司符合前条第(三)项规定。(钟发[2000]3号,(农经发[2000]8号,农经发[2000]10号,农经发[2006 54 38+0]4号)。国税发[2001]124号

四、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辆使用税、车辆使用牌照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城建税、印花税。

1.农舍是免税的。农民住宅房产免征房产税。(国税发[1999]44号)

2.农业生产用地免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法令第6条

3.土地改造是免税的。经批准开垦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法令第6条

4.征用耕地是免税的。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1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法令第9条

5.水利设施用地免税。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帝子[1989]第14号)

6.渔船是免税的。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免征车辆使用税和车辆使用牌照税。(条例第3条和第6条)

7。拖拉机减免税。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拖拉机免征车船使用税。从事运输业务的拖拉机,按挂车净吨位减半征收“货车”税。((86)财税帝子8号

8.特殊用途车辆免税。对专用于农、林、牧、渔业的专用车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是否征收或免征车船使用税。((87)财税帝子3号

9.农业荒地是免税的。纳税人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用于农、林、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细则第15条)

10.农民购买不动产免税。农民的房产被国家征用后,用所得的补偿款购买对方房产,免征契税。农民用国家返还的平房置换房屋的,免征契税。

11.农业发展银行购买房舍是免税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级机构购买办公楼,在2000年底前,免征契税。(财水子诺。11998] 123),

12.贫困农民的新住房是免税的。农村烈属、残疾军人、孤寡老人和“老、少、边、穷”地区生活困难的农村住房,在规定用地标准内新建住房纳税确有困难的,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耕地占用税。(国发11987号《条例》第八条)

13.对农民建造的新房减税。农民新建自住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规定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国发11987号《条例》第五条)

14.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免税。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以发电和旅游为主的占用耕地的水利工程,不得免税。((87)蔡农字第。第206次

15.为灾民和移民建房是免税的。水库移民、灾民、难民建房占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87)蔡农字第。第206次

16.农民搬迁建房的土地是免税的。农民搬迁,原宅基地恢复为耕地,新增宅基地不超过原宅基地基础的,免征耕地占用税。

17.综合枢纽项目免税。属于综合枢纽工程的农田水利设施,可根据为农业服务的直接效益占工程总效益的比例,确定耕地占用税的免征额度。

18.粮库用地免税。列仁计划直属中央储备粮库建设项目占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国税发[1998]第209号)

19.三峡工程的土地缩减。在坝区和洪泛区建设三峡工程,减按原应纳税额的40%征收耕地占用税。(国税函11999)845号。

20.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是免税的。2003年底前,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财税字11998)第93号

21.农村信用社减税。金融保险企业营业税税率提高后,农村信用社营业税减按6%征收,城建税仍按5%的税率计算的营业税征收。(财税字[1999]第21号)

22 .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税。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委会和农民个人签订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国税帝子[1988]第255号);

23.保险合同是免税的。农林作物和畜牧业的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国税帝子[1988]第37号)

24.棉花购销合同免税。2002年底前,全国棉花交易市场棉花交易所签订的棉花购销合同暂免征收印花税。(国税发120001 36)

25.农业投资项目免税。农林牧渔业的水利投资项目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法令第3条

26.农民免税。农民饲养、自行屠宰、自行食用的牲畜,免征屠宰税。(法令第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