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全面推开后,职工教育基金中包含的培训费在领取专用发票后能否抵扣税款?
营改增全面实施后,职工教育经费中包含的培训费可以在领取专用票后扣除。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购进货物及相关应税服务的非正常损失;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和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的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商品的运输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职工教育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抵扣,但相关的福利费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是指将过去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为增值税,只对产品或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减少重复征税的环节。这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和深化改革总体部署作出的重要决策。目的是加快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降低企业负税收,调动各方积极性,促进服务业特别是科技等高端服务业发展,促进产业和消费升级培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