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程序
(一)个人向救助站申请救助;
(二)救助站向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告知救助对象的范围和实施救助的内容,询问与求助需求相关的情况,并登记其个人情况;
(三)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安排救助;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不予救助并告知理由;拒绝如实提供个人信息的,不予救助。对于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先提供帮助,待查明情况后再提供。
第二,援助范围
背井离乡,无法解决自身食宿,正在或将要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包括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第三,援助的内容
根据救助对象的实际需求,按照自愿、免费的原则,提供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主动救助、户籍登记等救助服务。
(1)生活救助
为站内受助人员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基本生活供应标准不得低于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照顾未成年人、老年人、少数民族受助人和病人的特殊饮食需求。根据受助人员的性别、年龄和身心状况,安排住在不同的区,有单人床,为受助人员发放必要的生活用品。
(2)医疗
站内发生突发疾病、精神异常或者疑似传染病时,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送至医疗机构或者联系医疗急救机构进行救治和诊断;如有疑似传染病,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必要的消毒隔离措施。公安、城管等公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精神病人、危重病人,直接送医院救治。
(3)教育和矫正
救助管理机构对未成年人开展心理咨询和需求评估。受助未成年人出现心理和行为偏差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为其提供有针对性的心理疏导和行为矫正;根据受助未成年人的年龄、受教育程度、身心状况、智力发展水平和羁押时间,协助提供义务教育、替代教育等服务;主动联系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14周岁以上、不适宜接受义务教育且愿意免费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受助未成年人进行帮扶。
(4)回国求助
已满16周岁且无精神障碍或智力残疾迹象的受助人员要求免交通费出站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其实际需要提供乘车证明和必要的饮食;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及其他有特殊困难的受助人员,通知其亲属接回;亲属不能接收的,救助管理机构在核实情况后安排接送返回。
(5)临时安置
对因年龄、年幼、残疾等原因不能认识自己的行为、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思,因而找不到亲属或者单位,又找不到户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受助人员,由救助管理机构的上级民政主管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安置。
(6)积极协助
积极开展“冬送温暖”“夏送清凉”主动救助专项行动,劝说街头无生活来源的流浪乞讨人员进站接受救助。对于不愿意接受救助的,发放必要的御寒衣物、食物、矿泉水等。发现患有危重疾病、精神疾病的,及时安排医疗救治;发现流浪未成年人,采取保护性救助措施,严厉打击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
(7)户籍
对确实无法查清身份信息的滞留安置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向公安机关户口所在地申报登记。对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及时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落实社会救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