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成立培训机构
经营教育和培训机构的程序:
(1)验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内容齐全、形式合法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同意受理并出具《民办培训机构设立通知书》,设立期限不得超过90个工作日;不同意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材料不符合要求或不齐全的,出具补正通知书。
(2)复习。筹建期满,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提交正式设立民办培训机构的报告和申请材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材料和实际办学条件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3)决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结合评审意见,以文件形式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请人。获准的,发起人应当填写相应表格,并在机构存续期间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存入不低于注册资本20%的资金作为信贷资金;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告知救济权利。
(四)颁发证书。所有手续办理完毕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放办学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5)公告。通过网站等媒体公告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名称、地址、培训项目等信息。
注: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采用统一规范的格式,如“郑州+字号+职业培训学校(中心)”或“郑州+字号+行业(职业)分类+职业培训学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申办申请后,举办者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名称核验申请,取得《学校名称核准通知书》。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办理法人登记、印章制作、收费许可、银行开户、税务登记等手续。在有关部门,然后按照规定发布招生广告(简章)并在批准的地址内开展办学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