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管理系统
法律分析:1。疫苗使用要有计划,根据每月接种日期安排,准确合理地制定疫苗使用计划。2.疫苗使用应遵循“足量、适量”的原则,既不能短缺,也不能浪费。3.疫苗接收和发放手续要齐全,使用情况要详细登记,包括名称、规格、批号、有效期、产地、日期和数量,要有账目。预防接种门诊如有剩余疫苗,冷藏条件具备的,应在有效期内下次使用。5.使用疫苗时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活疫苗要开机半小时,灭活疫苗要开机1小时,也就是报废。6.疫苗应按照规定的温度储存和运输。7.疫苗应由专人管理,按产品名称和批号顺序存放,短期先用,长期后用。8.需要一种疫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第四十一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免疫规划;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种类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拟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成立国家免疫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建立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种类动态调整机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实施国家免疫规划时,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疾病预防控制的需要,增加免疫规划疫苗的种类,并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和公布。
第四十二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加强预防接种的规范化管理。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免疫程序和非免疫规划疫苗的使用指导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预防接种计划,并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监测、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