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化检验人员安全操作规程

从事理化检测的人员应当具备特种设备操作能力,从事检测、分析和评价工作,并应当具备建筑钢结构工程理化检测的相关知识。3.3.2理化实验室检测人员应相对稳定。3.3.3检测人员按技术等级分为一级(初级)、二级(中级)、三级(高级),出具检测报告的人员应持有二级(中级)及以上证书。3.3.4理化室结合建筑钢结构试验,向试验人员提供操作技能目标、教育培训计划,并做好培训记录。3.3.5理化室应建立各类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并在实验室内公布。3.3.6不得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理化实验室同时聘用检测人员进行检测。3.3.7理化检验的每项工作应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检验人员进行。3.3.8检测人员有权拒绝违反理化检测规程的指令,有权停止或拒绝使用不合格或超标准的检测仪器。3.3.9生产企业所有从事理化检验的人员由理化室统一管理,非理化室人员不得从事理化检验。3.4测试场地及设施3.4.1理化室应具备与测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和专用场地,并配备满足环境条件要求的必要设施。3.4.2新建理化室应按照《科学实验室建筑设计规范》(JGJ91)的要求建设固定场地,现有理化室应参照本标准进行改造。3.4.3理化室的环境中不应有影响分析结果的因素。也不应该设在邻近区域有强烈振动的地方。3.4.4理化室应制定消防安全规定,必须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布局合理,出入方便。3.4.5理化室应制定有毒有害废气、废液、废物的“三废”处理制度。3.4.6理化室应采取措施保证良好的内务管理,操作时穿工作服,严禁在理化室吃东西和吸烟。3.5检测仪器设备3.5.1理化室应配备检测所需的取样、测量和检测仪器、工具、设备和软件。理化室测试仪器设备的基本要求见附录D。3.5.2使用的检测仪器、工具和设备应编制操作规程,由授权的技术人员操作,并在仪器设备附近的墙上公示。3.5.3理化室应制定仪器设备的安全措施和制度。3.5.4试验仪器、工具和设备在使用前必须经过检定。计量检定证书或自校准证书应在有效期内保存,仪器设备应有明显标识。理化室应建立台账,建立仪器设备档案和管理制度,做好日常检查和使用记录。3.5.5仪器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进行校准。使用过程中如发现仪器显示异常情况,应停止使用,并做好明显标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理化实验室应公开办理手续,主要步骤如下:委托单位提出申请,签订书面合同,填写检测申请表,接受样品送检,进行实验室或现场检测,出具检测报告。3.6.3对既有建筑钢结构的检测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委托单位申请-签订书面合同-制定检测方案-调查-现场检测-计算分析-出具检测报告。3.6.4委托部门应在理化委托书上注明项目名称、样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生产单位、炉号或批号、检测项目、取样地点和日期、样品编号、委托部门等项目。3.6.5理化检验书面合同应符合国家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3.6.6书面合同的内容应包括:委托部门、办理地址、联系方式、委托对象、办理程序、检测时限、检验数量、检验要求、检测技术依据、检测项目、检测内容、分析标准、检测收费标准等。3.6.7理化室不得将检测业务转包或分包。对于工作量大或者复杂的检测业务,可以由两个以上理化部门承包,由* * *承包的各方对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3.7取样与取证取样3.7.1理化检验取样与取证取样应按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见附录A、C)、本规程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理化室要为样品建立唯一的识别标志,确保样品识别不会混淆。3.7.2理化室应制定取样样品的验收、检测和安全处理的程序文件。3.7.3在样品的制备、测试、运输、储存和处置过程中,应采取安全措施防止损坏。应防止异常故障。3.7.4试验工作完成后,样品和试件应保存至工程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