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调解的一般程序有哪些?

1,应用。

民事纠纷当事人自愿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简易口头申请)。申请人提交申请时,应当向调解委员会提交与争议案件有关的证据和材料。

2.接受。

调解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调解的纠纷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3.调查。

调解委员会应当对受理的争议事实进行必要的调查。调查采用了:

(1)听取争议双方对争议的陈述;

(2)走访知情人和周围群众,了解、核实争议事实;

(3)现场调查取证,必要时告知当事人申请专门机关对有关情况作出鉴定证明;

④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分析核实。

4.调解。

调解委员会应当确定调解时间,通知争议双方召集,主持争议调解。调解员在查清纠纷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调解纠纷,引导纠纷双方消除矛盾,本着互谅互让、自愿平等的原则解决纠纷,达成协议。

5.关闭该案例。

经一次或多次调解后,调解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一般可在一个月内宣布调解终结,并根据调解结果作出以下处理:

(1)调解不成的,告知争议双方可以申请原争议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经调解,纠纷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除较简单的可以立即履行的协议外,对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调解员认为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

6.性能。

纠纷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二)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反悔的,由调解委员会按照《人民调解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7.回访。

调解员对调解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及时回访,发现问题及时做好劝导工作,并根据《人民调解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具体处理。

扩展数据:

一、行政调解的法律基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2.自治区审计厅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试行)(二)自治区审计厅承办行政调解事项清单。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同级审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引起行政裁决或者行政复议的,裁决和复议机关应当先行调解,本机关的调解机构负责调解。

(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行政调解的其他审计争议。

二、基层行政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

1,对行政调解重要性的认识还不够统一。

虽然各省市县相继出台了加强行政调解的意见或措施,成立了领导小组,但少数行政机关认为自己的工作是管理、执行、服务,主管领域的纠纷不多,行政调解只是个摆设。

一些行政领域争议多,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因此,一些本应调解的涉及行政职权的纠纷,当事人不愿出面调解,倾向于走诉讼渠道解决。有的人负担不起人力物力精力,很多原因导致行政调解效果差,成功率低,当事人不满,知难而退。

2.行政调解的适用范围模糊。

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对“涉及行政职权的民事纠纷和自由裁量的行政纠纷”的界定,在实践中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难以区分,导致认识模糊、思路不清、工作不规范、效力难及甚至消极对待工作人员。

此外,由于宣传工作不够深入和广泛,群众对行政调解还缺乏认识,导致其缺乏群众基础。同时,调解主体的激励和问责机制不健全,主动调解流于形式。

3.行政调解队伍建设薄弱。

目前从事行政调解的人往往是内部职能部门或由职能部门组织召集的临时行政调解小组,成员大多来自行政机关。他们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精通法律、提供高效优质服务的人才少之又少。行政调解员的工作能力有待提高。

4.行政调解制度不完善。

对于基层而言,行政调解是一项新制度。行政调解的相关制度如调解员行为规范、调解工作流程、联席会议、联合调解、监督督导、调解员培训和责任追究等尚不完善,在调解范围、人员选任、工作职责、聘任等方面缺乏规范。

工作中难免调解不规范,如无时限、随意性大、工作人员行动仓促、相互推诿等。

5.行政调解协议缺乏法律效力。

目前,我国还没有与行政调解相关的法律法规,行政调解协议的效力也有待加强。

行政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主要取决于当事人的自觉履行。调解后,如果当事人反悔或拒绝履行调解协议,只能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来解决。调解机关不能强制执行调解协议,当事人无需为违反已经达成的调解协议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这种调解效力的缺失导致当事人对行政调解信心不足,不愿意在行政调解上浪费太多时间。

三、推进行政调解的对策:

1,扩大行政调解范围。

行政调解的开放性要求其范围应当广泛,不仅包括与人身、财产相关的民事纠纷,还包括部分行政纠纷(如行政赔偿引发的纠纷),行政自由裁量权引发的纠纷也应纳入其调解范围。

一般社会纠纷可以纳入行政调解范围,但与法律规定相抵触或者涉及不同意调解的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2.提高化解矛盾纠纷的水平。

行政调解队伍的工作能力决定了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效率。因此,行政调解员必须具备专门的法律知识或丰富的社会经验,乡镇调解员应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集中学习培训,重点培训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等相关知识和内容。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宣传行政调解的内容、程序和做法,让更多的人理解、支持、掌握和运用行政调解这一纠纷解决方式,提高行政机关的行政调解意识,增强群众对行政调解的信任。

3.积极探索行政调解方式。

行政调解贯穿于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监督、服务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根据行政调解诉求的类别、难易程度、地域管辖等进行分类,采取分类、前沿、主动、立体等多种调解方式,促进行政调解快速有序进行。

一种是现场调解。对于一般矛盾纠纷,调解员会进行现场指导、分析、调解、化解。

二是联合调解。矛盾纠纷复杂,需要多个行业专业技术分析或者法律专家判断的,由当地政府协调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讨论、协商、调解。

三是诉讼调解。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者重大、特殊事项暂时不宜调解的,引导当事人提起诉讼进行调解。

4.进一步完善调解机制。

一是实行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相衔接的制度,行政调解与诉讼等部门相衔接的方式,整合调解工作。

二是完善窗口或电话直接受理矛盾纠纷的报警机制,简化程序,最大限度吸纳矛盾纠纷。

三是推行案件督办制度、案卷评查制度和情况报告制度,监督检查化解矛盾纠纷的成效。

四是对突发事件和突发矛盾纠纷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迅速安排专业矛盾调解员全面介入调解,防止矛盾进一步恶化。

五是结合矛盾纠纷调解的成功案例和疑难案例,邀请专业、经验丰富的调解员和法律专家进行专业指导和法律讲座,提高基层行政调解员解决矛盾纠纷的能力。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行政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