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职称的初次聘任

经济师属于全国统考,93年以后不能直接聘为助理职称!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评分标准。资格考试分两级:经济专业初级资格和经济专业中级资格。参加考试并合格者,取得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资格,由人事部颁发合格证书。

1993 1月,人事部下发了《人事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通知》(任志法〔1993〕1号),决定在经济专业人员中实行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人事部和部分专业司局负责考试工作,日常工作由设在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负责。具体考试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原文:

人事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

智联招聘日期:2004年4月27日

法规分类号L35401199308

人事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

有效及时性

颁布单位人事部门

颁布日期:1993/01/06

实施日期:1993/01/06

内容分类技术

文件编号任志法(1993)第1号

作者姓名或来源附注

主体

为了适应我国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根据深化职称改革的精神和近两年来

在总结经济工作者资格考试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在经济专业人员中实行中初级专业技术技能资格考试制度。现将《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各地区、各部门的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1: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经济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经济人才素质,客观公正地评价和选拔人才,充分发挥经济人才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深化职称改革、将我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纳入对外开放总体格局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评分标准。资格考试分两级:经济专业初级资格和经济专业中级资格。参加考试并合格者,取得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资格。今后,不再开展经济类专业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不再开展各地区、各部门对相应经济类专业任职资格进行评审的考试。

第三条按照本规定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类专业中级、初级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具有担任相应职务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资历与工资不挂钩。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决定符合条件人员的岗位和工资待遇。

第四条经济类专业中级资格考试分为甲、乙两种..a型考试是对资格应具备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的考试。考试B是经济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的考试。不具备规定学历的,必须取得B考试合格证书,方可参加A考试..

经济类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只有一个,就是对资格应具备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的考查。

第五条经济类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科目为:1,经济基础知识;2、专业知识与实践(分为工业、农业、商业、物资、外贸、财政、金融、保险、交通、劳动、邮电、房地产、旅游、价格管理)。

经济专业中级资格甲等考试科目为:1,经济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综合考试;2、专业知识与实践(专业划分如上)。

经济专业中级资格二级考试科目为:1,经济学;2.企业管理原理;3.统计和会计知识;4.营销;5.经济法;6.经济数学。

第六条报名参加经济类专业中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拥护中国* * *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

第七条报名参加经济类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六条所列条件外,还须具备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第八条报名参加经济类专业中级资格A级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六条所列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十年,取得经济专业初级资格(含1992年底前通过国考的经济工程师资格或本规定发布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评聘的初级经济专业职务),并通过经济专业中级资格B型考试。

2.大学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六年;大学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四年。

3.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两年。

4.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专业工作满一年;获得博士学位。

第九条经济类专业初级、中级资格甲等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科目全部合格者,授予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全国有效。

第十条经济类专业中级资格B型考试所有科目的考试计划以两年为周期安排。考试成绩累积在一个科目中。每科考试合格,由人事部门颁发单科合格证书。规定科目全部合格后,由人事部颁发经济类专业中级资格B型考试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经济类专业中级和初级资格的中文名称和英文翻译,由主管部门根据国际通行做法和各经济类专业部门的工作性质和特点确定,经人事部批准后正式使用。给定名称与原始名称具有相同的功能。

第十二条经济专业中等和初级资格实行注册制度。资格一般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持证人应按规定主动到发证机构登记。

第十三条。对伪造学历、资格或者考试作弊取得资格证书、乙类考试证书的人员,发证机关应当取消其资格,收回证书。

第十四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在国务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人事部负责,委托全国职称考试指导中心承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由当地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决定。

第十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人事部。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2: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一、成立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和命题委员会及考试办公室。考试大纲编写和命题委员会由人事部门和有关专业专家组成,负责考试大纲、教材编写和命题工作。考试办公室设在人事部全国职称考试指导中心,负责组织考试大纲考试,确认试卷等级和审题,制定考试工作相关办法和规则,指导协调各地考试工作,处理与考试有关的日常工作。

二、经济类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和经济类专业中级资格考试自1993起实行。考试日期是每年九月的第二个星期天。1993考试具体时间另行确定。

经济类专业中级资格二类考试从1994开始实施。第一年考试科目为:经济学、企业管理原理、统计学和会计知识;第二年的考试科目是:市场营销、经济法、经济数学。考试定于每年五月的第三个星期六下午开始。

如遇特殊情况,经资格审查办公室批准,可调整考试时间。

三、经济类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和经济类专业中级资格考试报名时间定为每年3月1至31。中级资格B考试报名时间定为考试前一年的10、1、31。报名地点由各地资格考试管理机构确定,并在报名开始前一个月公布。

四、参加经济专业中专和初级资格考试,由本人向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考试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核合格后发放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五、考场原则上在地(市)设置,必要时可设在县城。中央和国务院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人员,按照属地原则参加考试。

六、有组织、有计划地做好资格考试培训工作。各地举办的资格考试培训班必须经当地人事厅(局)或职改部门批准,并发挥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作用。培训班必须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必要条件。坚持考试与培训分离,参加考试者不得参加培训。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费用由考生自行支付。

七、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做好试卷在命题、印制、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考场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对违章者,要按规定处理。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按《经济资格考试考试规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