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制度保险机构
《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六章“保险业务”全部条款规定:第四十一条保险公司分公司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保险业务,但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二条保险机构参与大型商业保险或者统括保单的保险业务,通过互联网、电话营销等方式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保业务,应当遵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第四十三条保险机构应当公平、合理地制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第四十四条保险机构的业务宣传材料应当客观、完整、真实,并载明保险机构的名称和地址。第四十五条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保险机构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方式对其保险条款内容和服务质量作引人误解的宣传。第四十六条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就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公司免责、退保、费用扣除、现金价值、犹豫期等事项,向投保人作出提示。第四十七条保险机构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第四十八条保险机构不得单方面将其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与其他保险公司的同类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或者金融机构的存款利率进行比较。第四十九条保险机构不得捏造或者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保险机构的声誉。保险机构不得利用政府及其下属部门、垄断性企业或者组织排挤或者阻碍其他保险机构开展保险业务。第五十条保险机构不得劝说或者诱导投保人终止与其他保险机构的保险合同。第五十一条保险机构不得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第五十二条除再保险公司外,保险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设立客户服务部或者咨询投诉部,并公开咨询投诉电话。保险机构应当认真处理保险投诉,并及时将处理意见告知投诉人。第五十三条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保险代理人注册管理制度,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不得教唆、诱导保险代理人从事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第五十四条保险机构不得委托不具有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不得向不具有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支付佣金或者其他利益。第五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第五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关联交易控制和管理的相关制度。保险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第五十七条保险机构在聘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前,应当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核准上述人员的任职资格。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按照《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八条保险机构应当依照《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保险业务许可证。
延伸阅读:如何买保险,哪个好,教你如何避开保险的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