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发展,规范货币市场基金的募集、运作及相关活动,保护投资者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货币市场基金,是指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每个交易日可以申购、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名称中使用与货币市场基金类似的“货币”、“现金”、“活期”等词语的基金。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市场和投资者的需求,开发设计具有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货币市场基金产品,拓展货币市场基金作为现金管理工具的基本功能。第三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审慎监管原则,对货币市场基金的运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第四条货币市场基金应当投资于下列金融工具:

(1)现金;

(2)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三)剩余期限小于397天(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和资产支持证券;

(4)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第五条货币市场基金不得投资于下列金融工具:

(一)股票;

(二)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票据,但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四)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五)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禁止的其他金融工具。第六条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相关金融工具的比例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作为原始权利人的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和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超过65,438+00%,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2)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定期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按照约定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家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和同业存单合计比例不得超过20%,投资于同一家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和同业存单合计比例不得超过5%。第七条货币市场基金应当保持足够比例的流动性资产,以满足潜在的赎回要求,其投资组合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现金、国债、央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合计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5%;

(2)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现金、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等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低于65,438+00%;

(3)投资于到期日超过65,438+00个交易日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总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30%;

(4)除巨额赎回、连续三个交易日累计赎回超过20%或连续五个交易日累计赎回超过30%的情况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第八条因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因素导致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65,438+0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第九条货币市场基金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240天。第三章基金份额净值的估值和申购赎回第十条对于每日按面值报价的货币市场基金,可在基金合同中约定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收益分配应每日进行。第十一条货币市场基金应当采用稳健、适当的会计和估值方法。在保证基金资产净值能够公允反映基金投资组合价值的前提下,持有的投资组合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核算,但应在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披露核算方法及其对资产净值波动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规定的基金估值核算方法在特殊情况下不能公允反映基金价值的,货币市场基金可以采用其他估值方法。特殊情况和估值方法应当在基金合同中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