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保护法培训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而制定的法律。

完善家庭监护制度

建立“留守儿童”委托照料制度。《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抚养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抚养;无正当理由,任何人不得委托他人代为保管。同时,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监护人不得“委托”未成年人,在确定受托人时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意见”。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每周至少一次与未成年人和受委托人接触和沟通,了解他们的生活、学习、心理等情况,给予他们家庭关怀。

增加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侵害

强制性报告制度

为解决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发现难”的问题,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新增并全面建立了强制报告制度,有助于尽早发现未成年人受侵害的案件,防止其发生或避免严重后果。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人人有权对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控告和检举。这是赋予全体公民的权利,但并不意味着全体公民都有举报的义务。具体来说,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是强制报告义务的主体。违反强制报告义务,未按照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