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土壤测试中土壤污染防治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国务院关于以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良好人居环境,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土壤污染防治取得初步成效。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各地各部门认真落实中央关于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在开展土壤基础调查、完善相关制度规范、强化污染源监管、提高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支撑能力、组织开展污染土壤修复与综合治理试点示范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和有益实践,取得了初步成效。
(2)土壤环境面临严峻形势。目前,我国土壤污染总体形势不容乐观,部分地区土壤污染严重,重污染企业或工业密集区、工矿区及周边、城市及郊区存在重污染区和高风险区;土壤污染类型多样,呈现新旧污染物并存、无机有机复合污染;土壤污染途径多,原因复杂,治理难度大;土壤环境监督管理体系不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投入不足,全社会土壤污染防治意识不强;因土壤污染引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和群体性事件逐年增多,已成为影响人民健康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3)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意义重大。土壤是构成生态系统的基本环境因素,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构建国家生态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环保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土壤污染防治放在更加重要和突出的位置,统筹土壤污染防治,切实解决突出的土壤环境问题。
二、明确土壤污染防治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4)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良好人居环境为总目标,以农业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场地环境保护监管为重点,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机构和人员,增强科技支撑,拓宽资金投入渠道, 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夯实工作基础,提高管理水平,切实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土壤环境问题,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环境保障。 (5)基本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土壤污染治理难度大、成本高、时间长。因此,防治土壤污染必须以预防为主。要认真总结国内外土壤污染防治的经验教训,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措施,实行防治结合。统筹规划,重点突破。土壤污染防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法律法规、监管能力、科技支撑、资金投入和宣传教育等方面。,要统筹规划,全面部署,分步实施。重点对农业土壤和污染场地土壤进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结合本地实际,根据土壤环境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采取不同的对策和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农村要以基本农田和重要农产品特别是“菜篮子”基地为重点;城市地区应以城市建设和土地利用的相关规划为依据,监管的重点是已调整为非工业用途的工业场地的废弃和污染土壤。政府主导和公众参与。土壤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公共资源,关系到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健康。防止土壤污染是各级政府的责任。各级环保部门要在同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综合管理、监督执法职责,积极协调国土、规划、建设、农业、财政等部门,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土壤污染防治。(6)主要目标。到2010,全面完成土壤污染调查,基本摸清全国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土壤环境监测网络的初步建立;完成国家和地方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初步构建土壤污染防治政策法规等管理体系框架;编制实施土壤环境安全教育行动计划,提高公众土壤污染防治意识。到2015,基本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体系,出台一批土壤污染防治政策法规,进一步完善土壤污染防治标准体系;建立土壤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进一步完善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土壤环境保护监管能力显著增强,公众土壤污染防治意识显著提高;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全面实施,土壤污染防治科学研究深入开展,污染土壤修复与综合治理示范工程成效显著。三、突出土壤污染防治重点领域(七)农业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以基本农田和重要农产品产区特别是“菜篮子”基地为重点,开展农业土壤环境监测、评价和安全区划。加强对影响土壤环境的重点污染源的监管,严格控制粮食主产区和蔬菜基地的污水灌溉,加强对农药、化肥及其废弃包装物以及农用薄膜使用的环境管理。提出调整污染严重、难以修复的耕地用途的意见,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积极引导和推广生态农业和有机农业,规范发展有机食品,组织建设有机食品生产示范县,防治农业生产活动对土壤环境的污染。(八)污染场地土壤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结合重点区域土壤污染调查,系统排查污染场地,特别是城市工业遗留和废弃的污染场地,掌握原场地及其周边地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物的种类、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建立污染场地土壤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受污染土壤的风险评估和修复系统。对污染企业搬迁后可能污染的场地和其他土地的开发利用,环保部门要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开展污染土壤风险评估,明确修复治理的责任主体和技术要求,监督污染场地的土壤处理和修复,降低土地再利用特别是改为居住用地对人体健康影响的风险。对遗留污染物造成的土壤、地下水污染等环境问题,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治理和恢复土壤的使用功能。加强对化工、电镀、储油等重点行业和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土壤污染问题及时处理。区域性或集中性工业用地拟改变用途的,当地环保部门应督促相关单位对污染场地进行风险评估,并将风险评估结论作为规划环评的重要依据。同时,要积极推动有关部门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按规定程序组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未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地区,环保部门不得批准新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被污染的土壤或地下水,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修复和治理。造成污染的单位因改制、合并、分立而发生变更的,由其承担的修复和治理责任由变更后承继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承担。变更前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免除当事人防治污染的责任。造成污染的单位已经终止,或者因历史原因无法确定造成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受污染的土壤或者地下水由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修复处理;单位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负责修复和治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免除当事人防治污染的责任。四。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的措施(九)做好全国土壤污染调查工作。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全国土壤污染调查的统一部署,加强沟通协调,有效整合资源,强化质量管理,落实配套经费,确保调查进度和质量;在整合调查成果的基础上,组织开发利用调查成果,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同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做好数据、文件、资料和报告的信息安全保密工作,确保万无一失。(十)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抓紧研究制定与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加快制定污染场地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和修订土壤环境质量、污染土壤修复、污染场地识别、土壤环境监测方法等相关标准。,不断完善土壤环境保护标准体系。鼓励地方政府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制定切实可行的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标准和政策措施。(十一)加强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将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纳入先进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制定土壤环境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进一步加大投入,不断提高环境监测能力,逐步建立和完善国家、省、市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定期发布全国和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壤环境保护队伍建设,加大培训力度,培养和引进一批专业化人才。制定土壤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处置预案。编制国家和省级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包括土壤污染防治,并提出具体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十二)开展污染土壤修复和综合治理试点示范。根据土壤污染调查结果,组织有关部门和科研单位筛选污染土壤修复实用技术,加强污染土壤修复技术集成,选择污灌区有代表性的农田和污染场地,开展污染土壤修复试点。重点支持一批国家重点整治修复示范项目,为更大范围的土壤污染修复提供示范和积累经验。(十三)建立土壤污染防治投入机制。地方政府要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的投入,确保投入逐年增加。从中央财政集中的排污费等专项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土壤污染防治,确保资金逐年增加并向中西部地区适当倾斜;地方政府也要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土壤污染防治。我部将协调中央财政部门对地方土壤污染防治酌情给予财政补贴。财政资金主要支持土壤环境监测、污染场地调查与评价、土壤污染防治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污染土壤修复与综合治理示范工程建设。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十四)增强科技支撑能力。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方法和指标体系、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和方法的研究。污染土壤修复技术研发,编制污染土壤修复技术指南,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土壤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筛选污染土壤修复实用技术。推动建立一批土壤污染防治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土壤修复工程技术中心。开发一批国家土壤分析检测方法和标准样品,研制污染土壤修复设备。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不断提高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水平。(十五)加大土壤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土壤污染的危害和保护土壤环境的相关科学知识、法律法规和政策。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学校、工厂、农村、社区的环境教育和干部培训,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和支持土壤污染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