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条例的基本目的是什么?
《护士条例》的基本目的主要包括以下三点:
1,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
2.规范护理行为;
3.促进护理事业的发展;
4.确保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
一、医务人员的管理制度
1、从事临床护理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 *和护士管理办法》。
2、护理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护士执照。
3.护士必须按规定每两年注册1次,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每年25学分(其中一类5学分)。
4.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能独立从事护士工作。
二、护理人员会议制度
1.护士长会议:65438+每月0-2次,由护理部主任主持,总结护理工作,公布检查评估,交流管理方法,讨论护理工作缺陷,指出工作问题和不足,研究解决方案,布置新任务。特殊情况下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2、全体护士会议:每年召开两次,由护理部主任主持,请医院领导参加。
3、晨会:每天上午召开(周日除外),由护士长主持,护理日夜交接-交接班;护士长传达上级会议精神,安排护理工作计划,在护理教学中提问。
4.学术报告:65438+一年0-2次。
5.科室护士会议:每月1次,由护士长主持,邀请护理部主任参加,总结护理工作,讨论问题和不足,查找工作缺陷,交流工作方法,总结部署重点,安排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需要的话随时打电话。
法律依据
护士条例
第一
为了维护护士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
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