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有哪些疫情防控的税收优惠政策?
面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的严峻形势,税务机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指示,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参与疫情防控工作。
近日,财税部门联合发布系列公告,明确自2020年6月5438+10月1日起,实施一系列聚焦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和重点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助力打赢疫情防控战。疫情就是指挥,防控就是责任。确保国家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让纳税人真正享受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安全的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的首要任务。
为充分发挥税收在支持疫情防控中的作用,帮助纳税人准确把握和及时适用各项税收政策,税务总局对新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形成了本指南,涵盖支持保护性治疗、支持物资供应、鼓励公众捐赠、支持复工复产四个方面12项政策。
首先,支持保护和治疗
1.符合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控临时补贴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发放的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疗防护用品,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支持材料的供应
3.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
4.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关键物资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5.纳税人为居民必需的生活资料提供公共交通服务、生活服务、快递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6.扩大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购置设备允许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7.卫生部门组织的直接用于疫情预防和控制的进口物资,免征关税。
第三,鼓励慈善捐赠
8.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及其他国家机关为应对疫情捐赠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9.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捐赠物品,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10.为应对疫情而无偿捐赠的物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11.扩大捐赠品免税进口范围。
第四,支持复工复产
12.2020年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发生亏损的最长结转期限延长至8年。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南汇编
首先,支持保护和治疗
1.符合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补贴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的主体
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人员
优惠内容
2020年6月5438+10月1日起,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医务人员、防疫人员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贴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制定的标准包括各级政府制定的补贴和奖金标准。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参与疫情预防控制人员的临时工作补贴和奖金,比照执行。
上述优惠政策的申请截止时间将根据疫情情况另行公布。
政策基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10号)
2.对个人发放的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疗防护用品,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的主体
获得单位发放的实物(不含现金)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的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优惠内容
自2020年6月5438+10月1日起,单位向个人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不含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优惠政策的申请截止时间将根据疫情情况另行公布。
政策基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10号)
第二,支持材料的供应
3 .对疫情防控重点安全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税款抵税额。
享受的主体
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6月5438+10月1日起,疫情防控关键物资生产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抵扣。增量免税额是指2月末较2019 19年末新增的免税额。
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的申请截止时间将根据疫情情况另行公布。
疫情防控重点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增量退税政策的,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值税增量退税。
政策基础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的公告》(2020年第4号)。
4.纳税人运输防疫、控制重点物资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的主体
为疫情防控重点物资提供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6月5438+10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的申请截止时间将根据疫情情况另行公布。
纳税人运输防疫、控制重点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待遇的纳税人,可自主申报免税,无需办理相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备查。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清单》的相应栏目。
按规定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相应的红字发票或作废原发票,然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未按规定及时开具相应红字发票的,可先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在相关增值税免税政策执行期满后1个月内开具相应红字发票。
已按应税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申报享受免税政策的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的纳税人,可选择更正本次申报或在下次申报时进行调整。已经征收和应当免征的增值税,可以退还或者抵扣纳税人以后应当缴纳的增值税。
政策基础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的公告》(2020年第4号)。
5.纳税人为居民基本生活资料提供公共交通服务、生活服务、快递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的主体
提供公共交通服务和生活服务,为居民提供生活必需物资快递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6月5438+10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服务和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生活必需物资快递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服务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发布)执行。
上述优惠政策的申请截止时间将根据疫情情况另行公布。
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服务和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生活必需物资快递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待遇的纳税人,可自主申报免税,无需办理相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备查。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清单》的相应栏目。
按规定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相应的红字发票或作废原发票,然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未按规定及时开具相应红字发票的,可先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在相关增值税免税政策执行期满后1个月内开具相应红字发票。
已按应税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申报享受免税政策的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的纳税人,可选择更正本次申报或在下次申报时进行调整。已经征收和应当免征的增值税,可以退还或者抵扣纳税人以后应当缴纳的增值税。
政策基础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的公告》(2020年第4号)。
6.扩大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生产能力,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享受的主体
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2020年6月5438+10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计入当期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的申请截止时间将根据疫情情况另行公布。
对疫情防控关键材料生产企业实行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在优惠政策管理方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设备仪器扣除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8号)执行。企业在进行纳税申报时,会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一栏中填写相关信息。
政策基础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的公告》(2020年第4号)。
7.卫生部门组织的直接用于疫情预防和控制的进口物资,免征关税。
享受的主体
卫生部门组织的直接用于疫情防控的物资。
优惠内容
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直接用于疫情防控的物资免征关税。
免税进口物资可先登记放行,再按海关总署2020年第17号公告办理相关手续。
政策基础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
第三,鼓励慈善捐赠
8.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及其他国家机关为应对疫情捐赠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享受的主体
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捐赠的企业和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6月5438+10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国家机关和公益性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应当专门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不得挪作他用。
上述优惠政策的申请截止时间将根据疫情情况另行公布。
“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企业享受规定的税前全额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确定、申报享受、留存相关资料备查”的方式,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相应栏目。享受规定的税前全额扣除政策的个人,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第9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基础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的公告》(2020年第4号)。
9.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捐赠物品,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享受的主体
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捐赠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物品的企业和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6月5438+10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者凭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出具的捐赠接受函办理税前扣除。
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当专门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不得挪作他用。
上述优惠政策的申请截止时间将根据疫情情况另行公布。
企业享受规定的税前全额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确定、申报享受、留存相关资料备查”的方式,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相应栏目。享受规定的税前全额扣除政策的个人,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99号,2019)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和填写《慈善事业个人所得税捐赠扣除清单》时,应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企业和个人取得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出具的捐赠接收函,留存备查,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政策基础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的公告》(2020年第4号)。
10.为应对疫情而无偿捐赠的物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享受的主体
无偿捐赠物品处理疫情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2020年6月5438+10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捐赠其生产、加工或者采购的货物,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上述优惠政策的申请截止时间将根据疫情情况另行公布。
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待遇的纳税人,可自主申报免税,无需办理相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备查。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清单》的相应栏目;办理消费税申报时,应填写《消费税申报表》和《当期减(免)税清单》的相应栏目。
按规定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相应的红字发票或作废原发票,然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未按规定及时开具相应红字发票的,可先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在相关增值税免税政策执行期满后1个月内开具相应红字发票。
已按应税销售额和销售数量对免税政策适用的销售额和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和消费税申报的纳税人,可选择更正本次申报或在下次申报时进行调整。已经征收和应当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可以退还或者抵扣纳税人以后应当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政策基础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的公告》(2020年第4号)。
11.扩大捐赠品免税进口范围。
享受的主体
疫情防控和进口物资捐赠
优惠内容
2020年6月5438+10月至2020年3月31日,适当扩大《慈善捐赠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用于疫情防控捐赠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1)进口物资增加了试剂、消毒用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车、应急指挥车。
(2)扩大免税范围。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及来华或者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直接进口、捐赠的;国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捐赠物资应直接用于疫情防控,并符合前款(1)或《慈善捐赠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规定。
(3)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单位。省民政厅将指定单位名单通知当地海关和省税务机关。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宣布2020年6号项下免税进口物资予以退税。其中,进口货物已征税且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向海关申请退还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的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只向海关申请退还进口关税和进口消费税。相关进口单位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免税进口物资可先登记放行,再按海关总署2020年第17号公告办理相关手续。
政策基础
(1)慈善捐赠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第102号)
(2)《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
第四,支持复工复产
12.2020年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发生亏损的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享受的主体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6月65438+10月1起,2020年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发生亏损的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景区管理)等困难行业的企业,按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判定。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主营业务收入必须占总收入(不含非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应按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期政策,并在202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报送延长亏损结转期政策声明。
政策基础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的公告》(2020年第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