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法律法规全文

第一条为保证药物临床试验过程的规范和结果的科学可靠,保护受试者权益,保障受试者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参照国际公认原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是对临床试验全过程的规范规定,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

第三条所有临床试验、人体生物利用度或生物等效性试验均应按照本规范进行。

第四条一切以人为本的研究必须符合《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附录1),即公平、尊重人格、力求最大限度地造福受试者、尽可能避免伤害。第五条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在进行人体试验之前,必须仔细考虑试验的目的和要解决的问题,权衡对受试者和公众健康的预期收益和风险,预期收益应超过可能造成的损害。临床试验方法的选择必须符合科学和伦理要求。

第六条临床试验药物应当由申请人配制和提供。在进行临床试验之前,申办者必须提供试验药物的临床前研究数据,包括处方组成、制造工艺和质量检查结果。提供的临床前资料必须满足开展相应阶段临床试验的要求,同时应提供与其他地区已完成和正在开展的临床试验相关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资料。临床试验药物的制备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第七条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设施和条件应当满足安全有效开展临床试验的需要。所有研究人员都应具备专业知识、资格和能力来承担本临床试验并接受培训。临床试验开始前,研究者和申办者应就试验方案、试验的监测、检查和标准操作程序以及试验中的责任分工达成书面协议。第八条在药物临床试验过程中,必须充分保障受试者的人身权益,确保试验的科学性和可靠性。受试者的权益、安全和健康必须高于对科学和社会利益的考虑。伦理委员会和知情同意书是保护受试者权益的主要措施。

第九条为保证临床试验中受试者的权益,应设立独立的伦理委员会,并向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伦理委员会应由至少五名从事医学的专业人员、非医学专业人员、法律专家和其他单位的人员组成,成员为不同性别。伦理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不应受到任何实验参与者的影响。

第十条实验方案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并签署同意意见后方可实施。试验期间,对试验计划的任何修改都应得到伦理委员会的批准;实验中如发生严重不良事件,应及时向伦理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伦理委员会对临床试验方案的审查意见,经讨论后以投票方式决定,参加临床试验的委员应当回避。因工作需要,可以邀请非委员的专家列席会议,但不参加表决。伦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程序,所有会议和决议应当有书面记录,记录应当在临床试验结束后保存五年。

第十二条伦理委员会应当从保护受试者权益的角度出发,严格按照下列事项对实验方案进行审查:

(1)研究人员的资质、经验、参加临床试验的充足时间、人员配备和设备条件是否满足试验要求;

(2)试验方案是否充分考虑了伦理原则,包括研究目的、受试者和其他人员可能遭受的风险和收益、试验设计的科学性;

(3)受试者的选择方法,向受试者(或其家属、监护人、法定代理人)提供的信息是否完整、易懂,获得知情同意的方法是否适当;

(四)受试者因参加临床试验而受到损伤甚至死亡时给予的治疗和/或保险措施;

(五)测试计划的修改是否可以接受;

(六)定期审查临床试验中受试者的危险程度。

第十三条伦理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及时召开会议进行审查讨论,出具书面意见,并附参会委员名单、专业信息及本人签名。伦理委员会的意见可以是:

(1)同意;

(2)进行必要的修改后同意;

(3)不同意;

(四)终止或中止已批准的试验。

第十四条研究者或其指定代表必须向受试者说明临床试验的详细情况:

(1)受试者应自愿参与试验,有权在任何阶段退出试验,不受歧视和打击报复,其医疗待遇和权益不受影响;

(2)必须让受试者意识到参与实验和实验期间的个人数据是保密的。必要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伦理委员会或者申请人可以按照规定查阅参加实验的受试者的资料;

(三)测试目的、测试过程和持续时间、检查操作、受试者预期可能的收益和风险,并告知受试者可能被分配到不同的测试组;

(4)必须给受试者足够的时间考虑他们是否愿意参与实验。对于不能表示同意的受试者,应向其法定代理人提供上述介绍和说明。知情同意程序应采用受试者或法定代理人能理解的语言和文字,受试者在试验过程中可随时了解与之相关的信息;

(5)在发生与实验有关的损害时,受试者可以得到治疗和相应的赔偿。

第十五条在充分、详细地说明试验情况后获得知情同意:

(1)知情同意书应由受试者或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注明日期,实施知情同意程序的研究者也应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并注明日期;

(2)对于无行为能力的受试者,如果伦理委员会原则上同意,研究者认为参与试验符合受试者的利益,这些患者也可以进入试验,同时应由其法定监护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3)儿童作为受试者,必须获得其法定监护人的知情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当儿童能够做出同意参与研究的决定时,也必须获得其本人的同意;

(4)情况紧急,无法取得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知情同意的。如果没有经过验证的有效治疗方法,且实验药物有望挽救生命、恢复健康或减轻疼痛,可以考虑作为受试者,但需要在实验方案和相关文件中明确说明接受这些受试者的方法,并事先征得伦理委员会的同意;

(5)如果发现与试验药物有关的重要新信息,必须对知情同意书进行书面修改,并提交伦理委员会批准,然后才能再次获得受试者的同意。第十六条临床试验开始前应制定试验方案,该方案应经研究者和申请人同意并签字,并提交伦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临床试验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考试题目;

(2)试验目的、试验背景、临床前研究中有临床意义的发现和与试验相关的临床试验结果、已知对人体可能存在的危险和益处、试验药物存在人种差异的可能性;

(三)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进行实验的地点、研究人员的姓名、资格和地址;

(四)实验设计类型、随机分组方法和盲法水平;

(五)受试者的选择标准、排除标准和排除标准,选择受试者的步骤,分配受试者的方法;

(六)根据统计学原理计算出达到预期测试目的所需的案例数;

(七)试验药物的剂型、剂量、给药途径、给药方法、给药次数、疗程、联合给药规定以及包装和标签说明;

(八)临床和实验室检查项目、测定次数和药代动力学分析等。;

(九)实验药物的登记和使用记录、交付、发放方法和储存条件;

(十)临床观察、随访和保证受试者依从性的措施;

(十一)中止临床试验的标准和终止临床试验的规定;

(十二)疗效评价标准,包括评价参数、观察时间、记录和分析的方法;

(十三)受试者编码、随机数表和病例报告表保存程序;

(十四)不良事件的记录要求和严重不良事件的报告方法、处理措施、随访方法、时间和转归;

(十五)实验所用药物的代码、揭盲方法和紧急情况下破盲规定的建立和保存;

(十六)统计分析计划、统计分析数据集的定义和选择;

(17)数据管理和数据可追溯性的规定;

(十八)临床试验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

(十九)与实验有关的伦理;

(二十)临床试验的预期进展和完成日期;

(二十一)试验后的随访和医疗措施;

(二十二)当事人的责任及其他相关规定;

(23)参考文献

第十八条临床试验如有必要,可按规定程序进行修改。第十九条负责临床试验的研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机构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和医师资格;

(二)具有测试计划所要求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三)有丰富的临床试验方法经验或能得到本单位有经验的研究人员的学术指导;

(四)熟悉申请人提供的与临床试验相关的资料和文件;

(五)有权支配参与实验的人员和使用实验所需的设备。

第二十条研究者必须详细阅读和理解实验方案的内容,并严格按照方案进行操作。

第二十一条研究者应当了解和熟悉试验药物的性质、功能、疗效和安全性(包括该药物临床前研究的相关资料),同时应当掌握临床试验过程中发现的与该药物相关的所有新信息。

第二十二条研究者必须在具有良好医疗设施、实验室设备和人员的医疗机构中进行临床试验,该医疗机构应具备处理突发事件的一切设施,以确保受试者的安全。实验室检查结果应准确可靠。

第二十三条研究者应当征得其医疗机构或者主管单位的同意,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负责并在方案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临床试验。研究者必须向所有参与临床试验的工作人员解释试验的信息、规定和责任,并确保足够数量的符合试验计划的受试者进入临床试验。

第二十四条研究者应向受试者说明经伦理委员会批准的实验细节,并取得知情同意。

第二十五条研究者负责做出与临床试验相关的医学决定,并确保受试者在试验期间发生不良事件时得到适当的治疗。

第二十六条研究者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受试者的安全并予以记录。如果临床试验中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研究者应立即对受试者采取适当的治疗措施,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人和伦理委员会报告,并在报告上签名和注明日期。

第二十七条研究者应当保证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合法地载入病历和病例报告。

第二十八条研究人员应当接受申请人派出的检查员或审核员的监督检查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保证临床试验质量。

第二十九条研究人员应当与申请人协商临床试验费用,并在合同中写明。在临床试验过程中,研究者不得向受试者收取试验药物所需的费用。

第三十条临床试验完成后,研究人员必须撰写总结报告,并签名和注明日期,发送给申请人。

第三十一条研究者必须通知受试者、申请人、伦理委员会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暂停临床试验,并说明理由。第三十二条申请人负责发起、申请、组织、监测和审核临床试验,并提供试验经费。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国家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临床试验申请,也可以委托合同研究机构执行临床试验中的某些任务和工作。

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应当选择临床试验的机构和研究人员,并认可其资格和条件,以保证试验的完成。

第三十四条申请人应当提供研究者手册,包括试验药物的化学、药学、毒理学、药理学和临床(包括以前和正在进行的试验)信息和数据。

第三十五条申请人在获得国家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和伦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按照计划组织临床试验。

第三十六条申请人和研究者应当共同设计临床试验方案,并说明在方案实施、数据管理、统计分析、结果报告、论文发表方式等方面的职责和分工。签署双方同意的测试计划和合同。

第三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向研究者提供易于识别、编码正确、贴有特殊标签的受试药物、标准品、对照品或者安慰剂,并保证质量合格。用于试验的药物应根据试验计划的需要正确包装和储存。申请人应当建立实验药物的管理制度和记录制度。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应当指定合格的检查员,并为研究者所接受。

第三十九条申请人应当建立临床试验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体系,并可以组织对临床试验进行质量检查。

第四十条申请人应当迅速与研究人员共同研究严重不良事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受试者的安全和权益,及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通知参与同一药物临床试验的其他研究人员。

第四十一条暂停临床试验前,申请人应当通知研究者、伦理委员会和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二条申请人应负责向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测试总结报告。

第四十三条申请人应当为参加临床试验的受试者提供保险,并承担受试者因试验受到损害或者死亡的治疗费用和相应的经济补偿。申请人应当向研究人员提供法律和经济保障,但因医疗事故造成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研究者不按照批准的方案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临床试验时,申办者应当指出,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或者持续存在的,应当终止该研究人员参加临床试验,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四十五条监测的目的是确保临床试验中受试者的权益得到保护,试验中记录和报告的数据准确、完整,试验遵循批准的方案和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十六条审核员是申请者和研究者之间的主要联系人。人数和就诊次数取决于临床试验的复杂程度和参与试验的医疗机构数量。检查员应具有相应的医学、药学或相关专业资格,并经过必要的培训,熟悉药品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试验药物的临床前和临床信息、临床试验方案及相关文件。

第四十七条试验员应当遵循标准操作规程,对临床试验进行监督,确保临床试验按照计划进行。具体内容包括:

(a)在试验之前,确认试验承担者具备适当的条件,包括人员配备和培训、完整的实验室设备、良好的操作以及与试验相关的各种检验条件。估计受试者足够多,参与研究人员熟悉测试计划中的要求;

(2)在试验过程中监控研究者对试验计划的执行情况,确保在试验前获得所有受试者的知情同意,了解受试者的选择率和试验的进展情况,确认选择的受试者合格;

(三)确认所有数据记录和报告正确完整,所有病例报告表填写正确,与原始数据一致。所有的错误或遗漏都已被研究者纠正或标记、签名并注明日期。应确认和记录每个受试者的剂量变化、治疗变化、联合用药、间歇性疾病、失访和检查遗漏。验证在病例报告表中已经解释了所选受试者的退出和随访;

(4)确认所有不良事件均有记录,严重不良事件将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并记录;

(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实验药品的供应、储存、发放和回收进行核实,并做好相应记录;

(六)协助研究人员进行必要的通知和申请事宜,向申请人报告试验数据和结果;

(七)应当清楚、真实地记录研究者未能完成的随访、实验和检查,是否纠正错误和遗漏;

(八)每次访问结束后,应向申请人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应写明审计日期和时间、审计人员姓名和审计结果。第四十八条病历作为临床试验的原始凭证,应当完整保存。病例报告表中的数据来自原始文档,并与原始文档一致。实验中的任何观察和检查结果均应及时、准确、完整、规范、真实地记录在病历中并正确填写在病例报告表中,不得随意更改。因错误需要更正的,应当保持原始记录清晰可辨,并签署更正人姓名和时间。

第四十九条临床试验中的所有实验室数据应当记录或者在病例报告表上粘贴原始报告的复印件,正常范围内的数据也应当特别记录。必须验证明显偏离或超出临床可接受范围的数据。测试项目必须标明使用的测量单位。

第五十条为了保护受试者的隐私,受试者的姓名不应出现在病例报告表上。研究者应根据受试者的编码确认受试者的身份,并进行记录。

第五十一条临床试验总结报告应符合试验方案的要求,包括:

(一)实际随机进入各组的病例数、脱落和淘汰的病例数及其原因;

(2)比较不同组之间的基线特征以确定可比性;

(3)所有疗效评价指标的统计分析和临床意义分析。统计结果的解释应侧重于其临床意义;

(四)安全性评价应有合理的临床不良事件和实验室指标的统计分析,对严重不良事件应有详细的描述和评价;

(5)多中心试验在评价疗效时应考虑各中心及其效应的差异;

(6)简要总结和讨论实验药物的疗效和安全性以及风险与收益的关系。

第五十二条临床试验数据应当按照规定保存和管理(附件2)。研究者应保留临床试验数据,直到临床试验终止后五年。申请人应保留临床试验数据,直至试验药物获准上市后五年。第五十三条数据管理的目的是快速、完整、正确地将测试数据纳入报告,数据管理涉及的所有步骤都应记录下来,以便检查数据质量和测试实施情况。为了通过适当的程序确保数据库的保密性,应该有一个计算机数据库维护和支持计划。

第五十四条临床试验中受试者的分配必须按照试验设计确定的随机分配方案进行,每个受试者的治疗分组码由申请人和研究者分别作为盲背景保存。盲检应在方案中明确盲检的条件和程序,并配有相应的紧急处理代码。在紧急情况下,允许个别受试者在紧急情况下盲法了解他们接受的治疗,但必须在病例报告表中说明原因。

第五十五条临床试验数据的统计分析过程及其结果的表达必须采用规范的统计方法。临床试验的所有阶段都需要生物统计学专业人员的参与。临床试验计划中应包括一个统计分析计划,该计划应在正式统计分析之前得到确认和细化。如果需要进行中期分析,应说明原因和操作程序。疗效评价应考虑置信区间和假设检验的结果。需要对选择的统计分析数据集进行说明。对缺失、未使用或冗余的数据必须加以说明,临床试验统计报告必须与临床试验总结报告一致。第五十六条临床试验药品不得销售。

第五十七条申请人应当负责对临床试验所用药品进行妥善包装和标识,并标明临床试验专用。在双盲临床试验中,受试药物应与对照药物或安慰剂在外观、气味、包装、标签和其他特征上保持一致。

第五十八条试验药物的使用记录应当包括申请后剩余药物的数量、装运、交付、验收、分发、回收和销毁等信息。

第五十九条研究者应当对实验药物的使用负责。研究者必须确保所有实验药物仅由临床试验的受试者使用,并且其剂量和用法应符合实验计划。剩余的实验药物应返还给申办者。上述过程应由专人负责并记录,试验药物应由专人管理。研究者不得将试验药物交给任何非临床试验参与者。

第六十条实验药物的供应、使用、储存和剩余药物的处置应当由相关人员进行检查。第六十一条申请人和研究者应当各司其职,严格遵循临床试验方案,采用标准操作程序,确保临床试验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体系的实施。

第六十二条临床试验中的所有观察结果和发现都应当经过验证,在数据处理的各个阶段都必须进行质量控制,确保数据完整、准确、真实、可靠。

第六十三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申请人可以委托检查人员对与临床试验相关的活动和文件进行系统检查,以评价试验是否按照试验方案、标准操作规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试验数据记录是否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审核应由不直接参与临床试验的人员进行。

第六十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检查研究人员和申请人在实验实施中各自的任务和执行情况。参加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和实验室的相关资料和文件(包括病历),应当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第六十五条多中心试验是由多名研究人员在不同地点、不同单位,按照同一实验方案,同时进行的临床试验。每个中心同时开始和结束实验。一名主要研究员负责多中心试验,并在临床试验中心之间担任协调研究员。

第六十六条多中心试验的规划、组织和实施应考虑以下几点:

(1)实验方案由各中心主要研究者和申请人讨论确认,经伦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二)临床试验开始和中期应组织研究者会议;

(三)各中心同时进行临床试验;

(四)各中心临床试验样本的大小和中心间的分布应满足统计分析的要求;

(五)保证不同中心的实验药品管理有相同的程序,包括发放和储存;

(六)按照相同的实验方案培养参加实验的研究人员;

(七)建立标准化的评价方法,实验中使用的实验室和临床评价方法应有统一的质量控制,实验室检查也可由中心实验室进行;

(八)数据应集中管理和分析,应建立数据传输、管理、验证和查询程序;

(九)确保各测试中心的研究人员遵守测试计划,包括在他们违反计划时终止其参与测试。

第六十七条多中心实验应当根据参与实验的中心数量、实验要求、对实验所用药物的了解情况建立管理制度,协调研究者负责整个实验的实施。第六十八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临床试验是指对药物在人体(患者或健康志愿者)进行的任何系统研究,以确认或揭示实验药物的作用、不良反应和/或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目的是确定实验药物的疗效和安全性。

方案,描述实验的背景、理论基础和目的,实验的设计、方法和组织,包括统计考虑,实验的执行和完成条件。该方案必须由参与实验的主要研究人员、研究机构和发起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研究者手册是关于人体研究中实验药物的现有临床和非临床研究数据。

知情同意是指受试者在告知其一项试验的各个方面后,自愿确认其同意参与临床试验的过程,必须通过签署并注明日期的知情同意书来证明。

知情同意书是每个受试者表示愿意参与某项实验的书面证明。研究者应按照《赫尔辛基宣言》说明实验的性质、实验的目的、可能的益处和风险、替代治疗方法以及受试者的权利和义务,使受试者充分理解并表示同意。

伦理委员会是由医学专业人员、法律专家和非医学人员组成的独立组织,负责检查临床试验方案及其附件是否符合伦理,并提供公开保证,确保受试者的安全、健康和权益得到保护。临床试验的组织者和实施者不应干涉或影响委员会的组成和所有活动。

研究者,进行临床试验并对临床试验的质量和受试者的安全和权利负责。研究者必须通过资格审查,具备临床试验的专业特长、资格和能力。

协调研究者(Coordinating Investigator),在多中心临床试验中,负责协调各中心研究者工作的研究者。

发起临床试验并负责试验的启动、管理、财务和监测的公司、机构或组织。

由申请人指定并对申请人负责的具有相关知识的人员——监测员,负责监测和报告试验的进展并核实数据。

审核是指由不直接参与试验的人员进行的系统性检查,以评价试验的实施、数据的记录和分析是否符合试验方案、标准操作规程和药物临床试验的相关法律法规。

检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临床试验的相关文件、设施、记录和其他方面进行正式审查。检查可以在试点单位、申请人或者合同研究机构所在地进行。

病例报告表(Case Report Form,CRF)是指根据测试方案的规定设计的记录测试过程中各受试者数据的文件。

研究产品是临床试验中使用的实验药物、对照药物或安慰剂。

不良事件是在患者或临床试验受试者接受药物后发生的不良医疗事件,但不一定与治疗相关。

严重不良事件,在临床试验期间,发生住院、延长住院、残疾、丧失工作能力、危及生命或死亡、先天畸形等事件。

标准操作程序-持续时间(SOP)是一个标准和详细的书面程序,用于有效地实施和完成临床试验中的每项工作。

在临床试验中,盲法/掩蔽法使一个或多个人员不知道受试者的治疗分配程序。单盲是指受试者不知道,双盲是指受试者、研究者、监测者或数据分析师不知道治疗分配。

合同研究组织(CRO)是一个学术或商业科学机构。申办者可以委托他在临床试验中执行某些任务和工作,这种委托必须以书面形式规定。

第六十九条本规范由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本标准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医药产品监督管理局于2003年9月1999日发布的《药物临床试验管理规范》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