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和监督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冶金、有色金属、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业企业(以下简称工商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和监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工商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和监督。

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狭窄,操作人员不能长时间工作,自然通风较差,容易导致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气含量不足的空间。工贸企业有限空间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调整并公布。第三条工贸企业是其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其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其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负责。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工商企业有限空间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商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工商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章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保障第五条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章制度:

(一)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

(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

(三)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负责人、监护人、操作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5)受限空间作业应急管理体系;

(6)受限空间安全操作规程。第六条工贸企业应当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操作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专项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受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安全注意事项;

(2)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三)正确使用检测仪器和劳动防护用品;

(四)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

安全培训应有专门的记录,并由参加人员签字确认。第七条工贸企业应当识别本企业的有限空间,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信息,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第八条工贸企业开展密闭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和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密闭空间作业方案,并经企业负责人批准。第九条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明确作业现场的负责人、监护人、作业人员及其安全责任。第十条工贸企业在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告知作业人员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预防控制措施。现场负责人应监督作业人员按计划做好作业准备。第十一条工贸企业应当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将可能危及作业安全的设施、设备和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空间与工作场所隔离。第十二条受限空间作业应严格遵守“先通风、后检测、再作业”的原则。检测指标包括氧气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测试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不允许任何人在没有通风和检查的有限空间内工作。测试时间不得早于作业开始前30分钟。第十三条检测人员应当记录检测时的时间、地点、气体种类、浓度等信息。检验记录应由检验人员签字后归档。

测试人员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中毒、窒息等事故的发生。第十四条当有限空间内存放或残留的物品对作业有害时,作业者应当在作业前清理、清空或更换物品。经检测,受限空间内的危险有害因素符合《工作场所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中有害因素的要求(GBZ2.1),方可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第十五条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工贸企业应当采取通风措施,保持空气流通,禁止使用纯氧进行通风。

当发现通风设备停止运行,受限空间内氧气浓度低于或者有毒有害气体浓度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限值时,工贸企业必须立即停止受限空间内的作业,清点作业人员,撤离作业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