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南京市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

机构职责(一)贯彻国家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政策和规划,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贯彻国家和省有关人力资源市场的法律法规,制定并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负责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和人力资源市场监管。

(三)负责促进就业,制定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建立统筹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制定就业援助制度,牵头制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外国人来华工作政策。

(四)负责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制定养老、失业、工伤等补充保险的社会保险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落实养老保险全国、省级统筹办法和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全国统一办法,制定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意见。组织制定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办法,编制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的预算草案和决算。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建立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险服务平台。

(五)负责就业、失业及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和信息引导,制定应对预案,实施调控调控,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人事工作,制定人力资源发展规划,组织实施重点人才工程和项目计划。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博士后管理等政策,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的选拔、培养和服务,制定吸引留学人员来本市工作或定居的政策。组织制定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完善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综合人事管理,制定事业单位人事和机关工作人员管理政策。

(八)统筹制定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监督劳动标准的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民工工作相关政策并推动实施,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九)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和企事业单位人员收入分配调控政策,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退休政策。

(十)制定并组织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受理和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十一)组织实施国家表彰奖励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表彰奖励制度,综合管理全市表彰奖励工作,承办全市创建评比达标表彰相关工作,根据授权以市委、市政府名义承办市级表彰奖励活动。

(十二)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三)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14)职能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和优化对外办理事项,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等审批事项,实施国家职业资格清单管理,推进审批服务便利化,促进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加强信息共享,完善公共服务。